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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24日 星期六

    用法治力量为美丽长江护航

    作者:本报记者 赵洁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24日 07版)

        江西省湖口县江豚协助巡护队现有队员11人,有8名成员曾经是以捕鱼为生的渔民。新华社发

        科研人员在三峡集团长江珍稀植物研究所实验室查看培养皿内植物的生长情况。新华社发

        科研人员在三峡集团长江珍稀植物研究所实验室制作植物标本。新华社发

        “楼下长江百丈清,山头落日半轮明。”蜿蜒万里的长江,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维系着整个流域的生态平衡。

        然而,近年来长江生态系统屡屡敲响警钟:长江白鲟灭绝,江豚、胭脂鱼等物种数量急剧下降,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案件时有发生;部分沿江企业直排、偷排污染物,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事件频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下简称“最高法环资庭”),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等组成的专题调研组赴重庆、湖北、江西、江苏四地,就“司法护航美丽长江”开展集中调研,深入了解司法如何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1、立足审判本职,严厉打击生态犯罪

        “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是否有意见,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庄严的法庭上,审判长向被告人提问。

        “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回答。

        9月23日,一起毒杀鄱阳湖候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2019年9月至12月,李某火等4人在鄱阳湖蚌湖断面先后5次用高毒性杀虫剂毒杀候鸟。执法人员在该区域内发现24只候鸟死体,经鉴定,其中豆雁11只、灰雁8只、赤颈鸭5只,均为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庐山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等,同时判决承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500元。

        多年来,遛鸟、放生以及食用的市场需求,滋生了一条鸟类非法交易链条。受不法利益驱使和法律意识、保护生态意识欠缺等因素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铤而走险。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受生活习惯和观念影响,很多人可能觉得捕鸟是一件小事。这个案子的公开审理有很大的教育和震慑意义,能够影响更多人把生态保护的观念纳入日常生活中。”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副主委张玉清说。

        保护美丽长江,是整个长江流域的司法系统的共同目标。司法机关立足审判本职,不仅让违法者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的警示作用,还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氛围。

        据统计,2016年以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诉讼案件4944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1件。

        9月25日,最高法在南京召开发布会,首次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10起典型案例。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说:“之所以发布这些典型案例,就是要以案说法,体现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

    2、更新审判理念,凸显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工程,往往涉及工厂停工及搬迁、企业职工轮岗分流、居民搬迁及房屋拆迁、环境恢复等多方面的工作。

        在涉及生态违法犯罪的案件中,长江流域各级法院除对涉案人员根据案情采取刑事惩罚和责令赔偿外,更加注重修复为主、优先保护和绿色发展。

        9月21日,调研组来到位于重庆境内的中化涪陵化工生态环境修复基地。据了解,该修复基地缘起于中化涪陵化工污染环境案。2017年,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磷复肥系列产品中超标排污,给长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被中华环保基金会起诉。法院公开开庭四次,最终调解结案。

        根据调解协议,该公司要在两年内停产,并对磷石膏堆场进行封场、覆土、复绿,还要建设与投运磷石膏渗滤液处理设施。

        协议达成,如何监督案件执行、确保修复效果、判断案件执行到位是个难题。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陶米玲介绍,在该案结案后不久,重庆三中院第一时间向中化集团、重庆市涪陵区政府等4家单位发送了司法建议,收文单位在复函中将责任明确到部门、任务细化到人,为案件顺利执行提供了保障。

        从2019年4月开始,重庆三中院牵头,邀请重庆市检察三分院、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联合巡检机制,定期检查督促环境修复执行落实情况。

        案件调解结案后,法院环资法官每半年至少到环境资源修复现场查看1次,修复责任企业每半年汇报1次修复工作进展。

        截至目前,中化涪陵化工已经完成调解协议上明确的工作,实现了企业的停工停产,磷石膏渣场的封场闭库覆土复绿,渗滤液处理站正在有条不紊地运行,堆场上绿草如茵,格桑花、波斯菊在竞相绽放。

        重实效是各级法院建立生态修复基地、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平台的初衷。

        9月25日,调研组抵达江苏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洲研究修复基地。该基地位于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南京长江新济洲湿地公园合作共建,着力打造恢复性司法实践、环资审判研究、环资审判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等三大平台。环岛一圈,大片绿色映入眼帘,虫鸣鸟叫声不绝于耳。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探索出了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督促生态修复基地有序运行,推动了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王旭光说。

    3、司法协作,凝聚长江保护合力

        众多城市因长江而起、依水而兴。长江流域的山水林田湖草浑然一体,以水为纽带的生态环境要素,决定了长江的治理与保护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早在2018年9月,最高法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长江源头的青海省共12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为沿江各级法院开展环境司法协作奠定了基础。

        各地主动作为,争相创新。江西结合生态特色,形成了“五河两岸一湖一江”的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江苏建立了以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等省内9个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几年来,亮点频出。“沿江法院围绕上中下游不同特点不断细化与拓展司法协作,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说。

        完善集中管辖机制之外,人民法院还积极推进与长江流域各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联动。2019年,湖北高院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行政司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执法与司法审判职能的协调联动协作机制。

        9月22日,调研组在武汉参加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与执法协作座谈会,近距离感受湖北各个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的协作互动。参会代表结合本职工作,就协作沟通中的亮点与难点畅所欲言。

        “建议依法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作办理,进一步丰富沟通交流机制,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学术研讨。”长江航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古召青说。长江航运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张京甫建议,围绕长江禁渔这一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出台更具体的意见与追诉标准,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

        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陶凯元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为护佑长江筑起坚实的司法屏障。

        (本报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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