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编制·专家建言】
2019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276美元。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当人均GDP步入1万美元至3万美元区间,往往是该国文化和旅游消费增长最快、对国民经济发展引领带动作用最强的历史时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民众的文化旅游消费偏好与习惯发生了一定变化,当前,须抓住机遇、直面问题,大力发展文化旅游新业态,继续发挥文化和旅游消费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作用。
提振文化和旅游业仍面临现实困境
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与影响仍普遍存在。尽管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先前疫情大规模暴发带来的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内外循环不畅问题一时难以彻底解决。进入下半年后,民众的文化旅游消费需求尽管有所释放,热情有较大回升,但在目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居民文化和旅游消费支出水平短时间内难以恢复至疫前水平。同时,疫情改变了广大居民的文化和旅游消费习惯,相较于团体型、聚集型文化旅游项目,居民更偏好一些定制型、散客型、小团型、在线型的文化旅游项目,且对文旅项目的应急响应机制、卫生安全、危机处理能力等给予了更多关注。这些都给既有的文化旅游产业链、供应链带来了冲击与挑战。
技术支撑体系自主性较弱。科技创新是实现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全过程循环流动的关键,也是我国文化和旅游业融入国际大循环、进行主动布局的核心支撑。然而,我国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科技发展总体相对滞后,高技术自主供给不足,难以对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发展形成强力支撑。一方面,许多旅游产品应用的科技手段层次较低,体验性、创意性欠缺,甚至主题雷同,同类产品“扎堆”,造成了游客的审美疲劳;另一方面,云端智慧游、3D实景游、VR漫游、工业遗产游等科技含量较高的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发展不足。
市场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欠优。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完善的产业政策法规体系,是提升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质量的制度保障。然而,我国城乡文化和旅游市场体系仍处于“合而不融”状态,各类要素资源难以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与文化旅游新业态的特性尚有诸多不适应之处。同时,值得提出的是,疫情防控政策具有动态化特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需根据疫情形势变化适时调整。然而,一些地方一味沿用疫情初期的“严控”政策,未能及时制定出台推动文化和旅游业复苏发展的指导意见与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化和旅游业振兴发展。
多措并举,发挥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示范引领作用
稳链、补链、强链,主动适应居民文化和旅游消费偏好变化,着力提升文化和旅游业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全面梳理文化和旅游业现有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重点项目,找准薄弱环节,补齐发展短板。在夜间、日间、乡间、城间“四间”文旅融合,景区、园区、街区、社区“四区”文旅融合以及线上、线下文旅融合上深挖潜力,拓展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发展时空。推动“文旅+新基建”,实现文旅基础设施的功能优化与安全升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数字文旅业态。深入实施文旅IP培育行动,推动文旅IP本土化、体验化、创新化发展,优化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全产业链布局。
加强文化科技自主创新,提升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发展的高技术自给率。推动建立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发展的技术创新联盟或科学创新共同体,实现技术创新资源、信息、人才和平台共享共用。推动大学文化产业学科和旅游学科建设,使理论研究与现实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支持一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建文化和旅游新业态技术发展研究实验室,开展文化和旅游前沿科技研究。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文化和旅游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引导扶持文化和旅游中小微企业进行科技自主创新,推进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的技术转移及商业化能力建设。
推进城乡文化和旅游市场体系一体化,促进相关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资源在城乡自由流动。建设农村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发展的商业服务体系,在乡镇设置文化和旅游产品专卖店以及阅读、休闲、餐饮、购物等商业网点,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把农村文化和旅游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地方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支持城乡民间资金在农村创建小额文旅专业信贷公司及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动发展文化和旅游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农村文化和旅游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薪酬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文化和旅游高端人才向农村流动。
深化“大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建构更加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以文化和旅游业管理机制改革避免“碎片化”管理,切实解决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依据疫情形势和民众文旅消费偏好变化,及时引导各地制定出台满足民众文旅消费需求的政策制度。完善网络文化市场、数字文化市场监管网络,构建多层次的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共治体系。加快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数字文化法、网络视听法、旅游业法、国家文化公园法等符合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发展需求的高阶法。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与产品的惩治力度。
(作者:郑自立,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