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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18日 星期五

    以法律之名,让正当防卫更硬气

    作者:金成波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18日 02版)

        【光明时评】  

        近日,“重庆城管与商贩起冲突被砍伤”的新闻引发各大媒体关注,重庆警方认定商贩行为系正当防卫,这被舆论解读为“树立了一个国家强制力保护范围的可见界标”。巧合的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外公布,《指导意见》提出了正当防卫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等10个方面的适用规则,提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其核心要义在于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正当防卫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受到刑法的保护。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在近现代各国的刑法中大多有专门规定,我国亦不例外,1979年刑法对此即作了专条规定。然而,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过笼统,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很大,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掌握过严,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

        近年来,一系列涉及正当防卫适用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从聊城于欢辱母案到昆山“龙哥”反杀案,从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到武汉杨建平、杨建伟“摸狗”案……这些案件在定性过程中都出现了一定的争议,有的还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反转”,暴露出司法部门在正当防卫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案件都已经尘埃落定,大多数也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社会各界都希望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具体、形象地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把握,解决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有鉴于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指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发布了若干批指导案例,其中多个案件都涉及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此次《指导意见》的公布,更是聚焦社会热点,回应民众关切,通过更加系统、周延的方式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规定,使得正当防卫的认定界限更清晰、标准更统一。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精神。

        一方面,激活正当防卫的“沉睡条款”。正当防卫缘起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有助于更为优越的法益保护,现代各国普遍规定有正当防卫制度,虽然规定的具体条件和内容有所差异,但立法旨趣十分相近,均强调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然而,由于此前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一度被称为“沉睡条款”。要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就必须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让长期以来被束缚的正当防卫的“手脚”得以伸展,让正当防卫行为更有底气,使公平正义有效伸张。《指导意见》指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这宣示了司法实务机关敢于对不法侵害行为亮剑、敢于为正当的防卫行为保驾护航的态度和决心。

        另一方面,厘清正当防卫“松绑”的界限。针对当前以及过去一段时间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首畏尾”的状况,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过犹不及,对正当防卫的“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那无疑是纵容逞凶斗狠,滥用防卫权,是对正当法益保护的扭曲和对公平正义的破坏。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地解决琐事纠纷,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要防止权利滥用,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尽力消除社会戾气,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素质和法治观念。

        (作者:金成波,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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