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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03日 星期四

    “网红”游乐项目纠纷频发,责任谁担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03日 03版)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新兴游乐项目 自甘风险原则 侵权责任

        ●概述

        近年来,伴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一些新兴游乐项目逐渐成为“网红”运动,诸如攀岩、蹦床、晃桥、蹦极等走入大众视野。然而,在追逐潮流的同时,因新兴游乐项目引发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例

        晏某及朋友共5人前往某一生态农庄经营的蹦床公园内玩耍。进入之前,晏某等人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其中载明严禁在馆内进行危险动作(空翻、转体等)。晏某称事发当天是其第一次玩蹦床,玩的过程中没有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其在做空翻时受伤,后未向工作人员反映身体不适,工作人员亦未对其进行急救或采取相应医疗措施。后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胸11棘突骨折。经鉴定,晏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第1176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1198条)

        ●专家说法

        刘宏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游玩项目

        一定的风险性是文体活动固有的特点,这既增强了文体活动的魅力,也构成了其潜在的风险。为避免因噎废食,自甘风险原则应运而生。

        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仍愿意主动介入到该风险当中冒险行事,如最终因该风险而使自身遭受损害,则加害人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原则正式写入条文,做出明确规定。本案中,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经营者尽到一定告知提示义务的前提下,仍在初次游玩时冒险做出高危险性动作,应对自己的受伤负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案情来看,虽然生态农庄要求晏某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但生态农庄未尽到区域区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对晏某的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负次要责任。

        基于自甘风险原则,新兴游乐项目的参与者应仔细阅读风险告知,谨慎选择游玩项目。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未成年人为寻求刺激擅自游玩。

        在游玩过程中,参与者要严格遵循游戏规则,在游玩中发生危险,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呼叫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后,切莫将门票等凭证随意丢弃,对于能够证明事发经过或现场的照片、视频须妥善保存,以减少维权困难。

        对经营者而言,应在游玩场所配置安全设备和急救药品等,在高危游玩项目处应至少配备1名着装醒目的专业技术指导人员,进行游玩提示、规则讲解、动作指引、秩序维护。同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等方式,分担化解相应风险,提升赔付能力。

        (本报记者靳昊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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