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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03日 星期四

    太空之战需要规则吗

    作者:王国语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03日 14版)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当下的科幻文学和科幻电影热潮,给人们刻画了一个现实感极强的未来。其中,既包含了人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也充满了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无论是《复仇者联盟》中的灭霸以一个响指让宇宙的一半生灵涂炭,还是《三体》中的“消灭你,与你何干”,都让人们感到毛骨悚然。

        更令人忧虑的是,在当今百年未遇之大变局下,国际安全面临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更加突出,太空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新疆域和国际战略竞争的制高点,必然成为大国博弈的焦点领域。美国国防部今年推出的新版《外空防务战略》,大肆渲染“中俄太空威胁论”,鼓吹美国“天军”对于赢得未来太空战争的重要地位。

        可以预见,大国太空博弈将日趋激烈。一旦未来发生太空战争,将会是什么样子,又应当适用什么国际规则,值得深思。

    Ⅰ.传统战争的法则也适用于太空吗

        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全称为《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某些爆炸性弹丸的宣言》,是关于禁止使用特定武器的国际公约之一)规定:“各国在战争中应尽力实现的唯一合法目标是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区分原则是国际法院在“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合法性咨询意见”中所认可的武装冲突法的两个“首要”原则之一。另一个是禁止不必要痛苦原则。如果忽略区分原则,上述科幻作品中的“神级操作”似乎并未给罹难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同时,人类军事目标被摧毁的同时,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平民的附带伤害与死亡以及民用物体的附带损害。这又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的比例原则。当然,以《日内瓦公约》以及四个附加议定书为基础的武装冲突法是否适用与人族或非人族的战争,尚无定论。即便如此,以陆战、海战和空战为假想的武装冲突法是否当仁不让地适用于太空领域,答案亦非不证自明。

        而今,国际军控和裁军遭遇挫折,军备竞赛趋势显现,太空军控虽有中俄多年之努力,但因为个别国家的横拦竖挡,也进展寥寥。

    Ⅱ.为何应慎谈“太空武装冲突法”

        太空军控致力于对在太空部署武器、使用武力和进行挑衅性、不友好军事操作进行禁止或限制,是防止太空战争的最后一道政治和规则屏障。因此,在国际社会未能就太空军控达成有效共识之前,大谈特谈太空作战规则,不但会分散国际社会的注意力,而且从国际政治角度来看,还是一个方向性的错误。

        此外,即便从纯粹的法律角度分析,太空武装冲突法的适用也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太空武装冲突”“太空攻击”“太空武器”的界定困难,“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适用的可操作性难题等,遑论是否存在“纯粹”的法律角度尚且存疑。因此,无论是从其面临的政治挑战还是法律挑战来看,都应慎谈太空武装冲突法。换言之,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任何此时提出的“太空武装冲突法适用”或“制定太空武装冲突法”或“太空战规则”的国际倡议,都要面临巨大的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挑战。

    Ⅲ.太空战争究竟意味着什么

        从国际政治角度来看,在评价此类倡议的时候,需要先考虑三个问题。

        第一,现在讨论太空武装冲突规则,是否意味着太空战之爆发已是定局?首先,太空环境是脆弱的,摧毁敌方卫星产生的空间碎片极易引发连锁反应,从而导致“雪崩效应”,摧毁周边一切卫星、航天器以及空间站,这便是2015年热映的《地心引力》中触目惊心的画面。因此,太空战争是国际社会不想看到的,也是交战双方最不得已而为之的。有学者称其为“在玻璃房子里掷石头”的“一损俱损”的危险游戏。其次,任何过分强调“论证太空武装冲突法适用重要性”的国际倡议都易导致国际社会或太空活动主体误认为太空战是不可避免的。往往是做好战争准备的一方,才更有动机论证战争规则。最后,这些倡议的提出有意或无意贬损了为防止太空战发生而正在进行的军控努力。例如中俄提出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

        第二,是否必须现在讨论太空武装冲突规则,是否和平利用和禁止使用武力等原则已经过时?不论这些原则是否能阻止太空战争的发生,作为被国际社会高度认可的基本原则,都是不容贬损的。因此,在讨论太空武装冲突之前,更应当关注如何解读和细化这些原则在太空领域的适用,从而更有效地防止战争的发生。

        第三,是否还有必要致力于国际范围内的太空军控谈判?太空军控谈判是避免太空武装冲突的重要途径,不应搁置或偏废。然而,太空军控谈判正陷于僵局。在“是否能将武器部署于太空”的问题上,国际社会出现了严重分歧。中俄从新世纪初开始,便坚持倡导通过缔结多边条约的方式“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部署”往往是“使用”的前提,毫无疑问,中俄的倡议意欲将太空武装冲突的风险降至最低。然而美国却一直坚决反对,这与美国崇尚“太空控制”“太空领先”“美国优先”的霸权思维不无关系,同时也与其提出的“太空是新的作战域”以及高调成立“天军”的言行模式高度契合。

        显然,如果无视这些深刻的战略和政治分歧,不思如何推动相关国家增强其战略均衡的政治意愿,不思如何继续提出有效的、稳定的太空军控出路,反而一味强调太空武装冲突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会加剧太空规则制定领域的失衡,也会导致太空政治态势的失衡。换句话说,制定太空武装冲突法的倡议与提出防止在太空部署武器的倡议,在导向上是相悖的。前者是关于使用太空武器的规则,而后者则是从源头上否定太空武器的部署,两者难以并存。因此,在相关国家政治意愿达成一致之前,在联合国框架内提出制定太空武装冲突规则的倡议是不可行的。而在联合国框架外,表面由学术组织发起相关倡议,例如制定《太空武装冲突法适用手册》,也极具争议性。毕竟,学者发起的国际项目不宜过于偏颇地介入到国家间的政治分歧中,而此类倡议明显与“防止在太空部署武器”等军控谈判相悖而行。难怪在2017年联合国外空委会议期间,联合国的某位官员听闻此类倡议时,称其为“疯狂的计划”。

    Ⅳ.太空战对法律的挑战有哪些

        因此,只有在国际社会对于太空军控提出最大可能的切实解决方案之后,才可能在联合国框架下讨论极端情况下(即发生太空战)应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可即便在此情况下,讨论武装冲突法在太空的适用,仍要面临诸多法律挑战。

        第一,“太空武装冲突”尚未界定。“武装冲突”的存在是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前提。有三类太空活动或太空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太空武装冲突”。一是发生在太空中的武装冲突,例如在太空中包括天体上利用卫星攻击其他卫星或航天器的行为。二是用于支持地面武装冲突的太空活动,例如通过卫星遥感、导航、通信等支持地面作战部队。三是交战一方的其他太空活动,例如利用卫星干扰位于敌方管辖之下的私人卫星。武装冲突法是适用于以上一类或几类情形,并不确定。然而,这对于明确“平时法”与“战时法”的界限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判断“太空攻击”的标准模糊并存在现实困难。“攻击”的概念是武装冲突中许多具体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的基础。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攻击是指无论在进攻或防御中针对敌方使用暴力行为。”一方面,仅存在“攻击恶意”是否构成“太空攻击”?例如一国操作其卫星对另一国卫星实施自杀式攻击,但因操作不当未遂,此时能否构成“太空攻击”?“太空攻击未遂”是否也能赋予被攻击国合法的借口实施自卫权或就此认定“太空武装冲突”的开始?另一方面,是否仅依据“暴力行为”的发生或“暴力结果”的发生,就认定一国实施了太空攻击?显然,单纯的主观或客观标准,都为“太空攻击”或“太空武装冲突”的认定打开了方便之门,与和平解决太空争端的精神是相悖的。此外,由于缺乏权威国际机构和完备的技术手段,太空中的真相尚难以准确认知,这就存在“单边臆断”和“滥用武力”的风险。

        第三,区分原则存在被过分适用的风险。根据武装冲突法的规定,“攻击”只能针对军用目标发起,只有当“民用目标”用于军事用途时,才能成为合法的攻击目标。那么区分原则能否适用于“太空攻击”呢?按照“武装冲突法作为国际习惯法,理应适用任何领域,包括太空”的观点,答案似乎是肯定的。然而太空物体多为两用性质(既可民用,也可军用),如果主张所有的两用物体都可以作为合法攻击的目标,势必将太空中的大部分卫星都卷入武装冲突;如果主张只有纯粹的军事卫星才能作为合法攻击目标,又不可避免地走向过分适用区分原则的极端。不论是“不分皂白”,还是“自缚手脚”,都使得“太空攻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难以在传统的武装冲突法中找到有力的支撑。

        第四,武装冲突法关于作战手段方法的要求在太空领域作用有限。“武器的界定和使用”是限制作战手段方法的核心问题。然而,一方面,国际社会尚未对“太空武器”的界定达成一致。上面提到大部分太空物体具有两用性质,因此,究竟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一个卫星或者其载荷是否为“太空武器”成为一个问题。例如,一个卫星所载的机械臂,可以用于清理“太空垃圾”,也可以用来捕获敌方的卫星,它到底算不算武器?武器的界定,是谈论其合法使用的前提。此外,前面提到,外空非武器化的观点得到了国际社会大多数的支持。如果未来国际社会就此达成一致,又何谈“太空武器”的作战手段方法限制问题呢?另一方面,作为限制作战手段方法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在太空战中也难以遵循。武装冲突法要求,攻击中不应产生“附带损害”,即平民死亡或受伤、民用物体损伤或毁坏。但遗憾的是,太空武装冲突产生的太空碎片并不长眼睛,它会毫不犹豫地摧毁一切“拦路者”,不论是太空游客还是民用卫星。换言之,如果在阻止太空战争的问题上,国际社会失败了,那么也很难要求交战双方成功地履行武装冲突法的比例原则。

        总之,不论从政治还是法律角度来看,都应当慎重主张国际社会讨论或制定“太空武装冲突法”。就好比一对儿小夫妻不想着如何好好过日子,却整天琢磨动手的边界和合法性一样,反而会使本来就敏感而脆弱的局面趋于恶化。它不当地分散了国际社会关于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太空军控方案的注意力,对于相应的政治努力和国际倡议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挑衅和嘲讽。即便“好事者”乃至“好战者”现在就可以拿出一个精致的太空武装冲突法解决方案,也会因为其政治导向的错误而成为不及格的作品。何况,如果缺少政治共识,加之在太空武器、太空攻击、太空武装冲突方面都难以界定,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难以有效适用的前提下,又何谈“精致的法律方案”?慎谈“太空武装冲突法”,不是对传统武装冲突法人道主义精神的否定或贬损,而是通过呼吁和平利用、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防战止战”体现对人道主义的最大尊重。

        最后,“防战止战”不等于“畏战”,太空安全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保障,一国有“捍卫其在太空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权利和义务。慎谈“太空武装冲突法”,不是无视太空武装冲突发生的可能,更不是否定太空攻防能力建设的重要性。从国际视角看,正是太空攻防能力的制衡,才能真正实现太空的战略均衡,才能有效避免太空战争的发生,备战方能止战。一旦防止太空武装冲突的努力失败,中方坚持的“防御、自卫、后发制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军事原则,也会为届时太空武装冲突法的讨论提供有益的借鉴。

        (作者:王国语,系北京理工大学空天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本文系北京市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外空安全国际法治与外交战略研究【14FXB008】、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外空安全国际规则新发展及中国话语权实现研究【16BFX187】的阶段性成果)

        链 接

        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

        【区分原则】《第一附加议定书》(全称系《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48条编纂了习惯国际法中的原则:“为了保证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该原则同时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比例原则】“禁止造成非为实现合法军事目标所实际必需的痛苦、伤害或毁坏”。基于人道主义,军事行动不要造成超出在当时情况下实现合法军事目标所必需之限度的死亡、伤害或毁损,即产生附带损害,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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