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
近日,一则“摸人一把,拘留10日”的新闻让无数网友直呼痛快。北京公交警方在地铁开展便衣打击工作时,发现一男子猥亵女乘客行为,该男子被当场抓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察地铁“猎狼行动”一下子让人联想到此前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两起猥亵案。在那两起案件中,高中生胡某某因为踢伤试图逃之夭夭的猥亵者,最初曾被刑拘;郑某某则因打伤猥亵妻子的人,以20万元的赔偿换来不起诉的艰难结局。
这几起猥亵相关案件能够引发舆论关注,正是因为这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往往打击乏力,其中两起反抗猥亵的行为人遭遇的不公对待,早已超出了民众的朴素认知。因此,肯定有不少曾遭“色狼”侵犯的女性,因为没有同行者或者得到及时帮助,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
对猥亵这一常见违法行为打击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界对于各种状态下猥亵行为的定罪标准存在争议。此前,上海上市公司董事长猥亵儿童案一审判决五年有期徒刑在全国引发了很大争论。在此案之前,认为“判轻了”的观点占据主流,尤其是被告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等字眼冲击着人们的视听,让不少人情绪难平、义愤难抒。
刑法除了规定一般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对于其中的“恶劣情节”“在公共场所”等,法律界存有很多讨论。2019年,上海一起在地铁上猥亵妇女案量刑为六个月有期徒刑,该案是否应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猥亵罪(量刑五年以上),同样引起很大争议。
此外,不是所有的猥亵行为都要以犯罪论处,对于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见,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都是针对猥亵行为,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猥亵,与刑法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即构成犯罪)如何区分就并不容易。
诚然,对于猥亵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由于猥亵行为经常是偷偷摸摸,证据上不好收集,而且受害者大多是妇女儿童,防御能力较弱,出于恐惧甚至害羞心理,不敢或者不愿意当场反抗或者报警处置。加上,猥亵行为主要造成的是心理伤害,受害人当时往往没有足够的认识(哪怕后来出现严重心理疾病),外表上看不出伤害后果,这就导致了猥亵行为危害不大的社会假象,给这类案件的查处带来了观念性障碍。这是亟待克服和改变的。
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对精神和心理健康越来越重视,加上科技手段(如监控设备)日新月异,对待猥亵违法行为就必须正确认识。
因此,打击猥亵违法犯罪,不仅要对刑法的规定逐步统一认识,减少分歧,做到打击有力亦有度,同时,还要正视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猥亵行为和猥亵犯罪的区别,以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继而做到执法精准化。“摸人一把,拘留10日”的处理,不仅不是随意处罚,反而要成为典型案例,广为宣传,以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