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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14日 星期五

    “天眼”变香烟,大国重器品牌如何保护

    作者:万勇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14日 02版)

        据媒体近日报道,一款名为“天眼”的香烟开始在市面销售,烟盒正面刻着“天眼”字样,另一面写有英文“FAST”,这样的包装很容易令人联想到国之重器“中国天眼”——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

        “天眼”“天宫”“悟空”“蛟龙”……一个个大国重器精彩亮相,让国人自豪,让世界赞叹。这些大国重器不仅在国内有很高知名度,在世界范围内也获得广泛认可,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它们的品牌价值。企业的民族自信心提升自然是好事,但一些企业也动起了傍品牌的心思。对此,应当在法治轨道上采取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的方式予以解决。

        要进一步优化政策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商标法第4条“禁止囤积商标”条款、第7条“诚实信用”条款、第13条“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条款、第32条“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混淆行为”条款等规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担当起保护大国重器品牌的重任。当然,现行法律在不同制度的衔接以及具体规则的适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

        烟草制品有害健康,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国对其包装采取严格管制措施,抑制烟草推广。澳大利亚近来制定的《香烟简单包装法》规定,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香烟包装不得使用醒目的商标或者绚丽的颜色,而是统一使用橄榄绿色包装盒,并在其正面印制规定的警示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香烟包装立法,从而在根本上杜绝类似“天眼”香烟包装的出现。

        有关机构也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品牌管理体系。在重大科研项目立项之后,立即对有关项目名称实施全类别或重点领域商标注册的防御性保护,从而有效防止他人注册。发现他人恶意申请有关商标时,应当积极运用相关法律维权。

        由于一些大国重器的名称使用的是显著性不强的名字,例如“北斗”“蛟龙”,或者使用的是神话传说中的名字,例如“悟空”“嫦娥”,有些企业可能早在有关科研计划立项之前就已经注册了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并不能对这些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针对此种情况,有关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通过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发表声明,澄清其与这些企业之间并未开展合作,以避免广大消费者产生混淆。

        品牌形象代表着国家形象。对于企业来说,不应总是想着蹭热点、傍名牌,而是应当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创造享誉全球的中国品牌。作为大国重器品牌的合法持有者,也该大力加强品牌建设,合理开发利用,让大国重器成为屹立世界科技巅峰的中国名片,成为勇立全球商业潮头的中国品牌。

        (作者:万勇,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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