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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08日 星期六

    乡村振兴进行时,法治保障在路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聚焦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08日 07版)

        乡村振兴事关实现现代化,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2020年脱贫攻坚战即将取得决定性胜利,这会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绝对贫困问题,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将长期存在。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主要还是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乡村。因此乡村振兴事关现代化的实现,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审。通过立法把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将会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法律草案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表达自己关心的关于乡村振兴的那些事。

    更大力度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2020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之年,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日可待。但不容忽视的是,部分贫困人口的脱贫效果仍然不稳固,收入略高于扶贫标准的边远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依然存在。因此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2020年要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接下来就要和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认为,今年农村完成脱贫目标没有问题,但是要持续保证成果,不让脱贫户再返贫,困难还是不小,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还要采取更大力度的措施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表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都关系到改革发展,在政策设计上本来就具有协调性、兼容性。脱贫攻坚为促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乡村振兴又激活乡村内生动力,有效巩固脱贫攻坚的政策成果。”

        根据摸排评估的数据显示,在已脱贫的9000多万人中,有近200万人存在返贫风险,另外还有300万边缘人口存在致贫风险。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处理好返贫人员救助问题。为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人口、返贫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兜底性制度安排。

    在田间立产业,向产业要活力

        在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中,“产业兴旺”排在首位。只有做大做强做优乡村产业,才能保持乡村经济发展的旺盛活力,为乡村振兴提供不竭动力。

        “为什么要搞乡村振兴呢?因为农村的人财物都在向城市集中,要想改变农村的‘失血状态’,改变农村衰退和农业脆弱的状态,就要促进双向流动,或者让更多的人财物向农村流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经荣认为,没有现代农业企业的发展不可能形成现代农业。“把利益连接机制处理好,企业进入农村就不是和农民争利益的问题,而是带动的问题,未来的农业产业肯定是规模经营的产业,肯定是一个现代企业为龙头的产业。”谢经荣说。

        “大国小农是我国基本的国情农情。农村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已难以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立平表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形式。因此,他建议法律草案应明确国家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引导、管理和支持,更好适应农民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对合作和服务的现实需要。

    规划宜先行,乡愁望得见

        住在村庄里的人越来越少,而村子里盖的房子越来越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投入大量资源却形成空心村的现象,体现出规划的重要性。

        “我们在许多地方看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基本上没有规划,特别是在山区,一家一户住宅不仅相距比较远,而且往往距离公路、社区服务中心比较远,导致政府为解决农户的水电路问题,为农户提供医疗和教育服务投入巨大的基础设施费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表示,加强农村住宅用地规划、建筑规划,不仅仅是避免住宅与农业争地问题,还涉及政府的建设投入和服务成本。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农村住房实施必要的规划管控。

        “规划是乡村建设的基础,也是决定发展质量、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现在有不少乡村没有规划、建设零乱,还有不少乡村一任班子一个想法,随意化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强调规划管控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肖怀远说。

        在审议法律草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志武直言,草案未明确农村人居环境规划的主体是谁,如果草案仍然回避村庄规划问题,那么建成的村庄人居环境可能达不到要求。

    留住人才,立法上还得加大笔墨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才。这几乎是一个老调重弹的共识。

        目前,在农村,尤其是一些贫困边远乡村,驻村工作队、挂职干部、大学生村官……你来我往,为村子脱贫致富带来了源源活力。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发现,各类优秀人才在农村短期挂职、过渡的多,长期自愿扎根农村的少。把乡村振兴战略中留住各类人才的政策法制化、具体化,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立法应有之义。

        “乡村振兴从长期看必须解决乡村人才大量外流的问题,农业的高质量发展将来还是要靠人才支撑。现在的情况是严重不对称,有能力、有体力、有钱的人大量流出农村,农村留下的大多是‘老弱病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那顺孟和建议要把各类要素资源特别是人才资源向农村流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到乡镇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卫生工作者、科技工作者要有更加优厚的待遇,恐怕我们从乡村振兴促进法立法的角度还得加大笔墨,还得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在这方面草案写得分量还不够。”

        “农村富不富,关键看支部;乡村强不强,就看领头羊。”但基层经常反映带头人不好选。

        记者走访多地发现,目前很多地方已探索从本村(社区)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能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中培养、选任村(社区)干部。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吸收各地实践经验,通过留住人才为乡村振兴注入源头活水。

        “村级组织人员中的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和监事会主任的报酬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数额不高。其他执委会、村委会成员,各村民小组组长等人员的工作报酬无法得到正常保障,需要外出打工才能维持生计。这无法调动全部村级组织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跃建议对这部分村级组织组成人员的工作报酬予以重视,鼓励从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提取专项资金列支,让村干部安心工作。

        此外,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试点推进乡村之间干部交流。一方面,从村干部中选拔乡镇副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既让村干部看到希望,又能优化乡镇干部结构;另一方面,加大乡镇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村任职力度,优化村干部年龄和知识结构。

        (本报记者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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