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开栏的话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民事权利的法律宝典。“小”案例连着“大”民生。为让民法典更好地走到读者身边、走进读者心里,即日起,本报开设《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专栏,邀请权威专家为您打开民法典,讲述生活中的法理人情,让公平公正更加可触可感。
●关键词
公平原则 霸王条款
●案例
因公司外派需要,尚女士打算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为期12周、每周6课时的英语培训课程。试听了一节课后,尚女士发现授课教师讲课风趣幽默,课堂效果很好,当场就签了合同,交了培训费用。可是,上了不到两周,尚女士发现授课教师经常换人,上课时间随意更改,学习效果很不理想。
尚女士打算跟培训机构协商退课,可培训机构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中写到正式听课后退费的,只能退费用的60%,上课一周后费用一律不退。当初签合同时,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并表示“肯定不会坑你”,尚女士一着急就签了,并没有留意到这一内容。
●法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百九十六条)
●专家说法
窦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公平原则对霸王条款说“不”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民事活动始终。民法典将公平原则以独立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彰显了对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交易中的各方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二是责任承担和风险负担上的均衡合理,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条款、免责条款、限制条款在一定条件下要受到限制。
为了便利交易,诸多行业领域尤其是消费领域发展出代替个别磋商的格式合同,大大加快了交易节奏,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部分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入霸王条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这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二是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三是加重消费者责任。
为治理霸王条款,民法典强化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另外,民法典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明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另外,对格式条款理解有疑义时,采用通常理解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解释及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这些都极大提升了民法典在格式合同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本案中尚女士与培训机构订立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培训机构并没有对明显对尚女士不利的退课条款予以提示说明,尚女士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公平原则,尚女士以正当理由要求退课时,培训机构应退还剩余的培训费用。
(本报记者靳昊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