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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

    厘清误解,推动香港国安法稳健实施

    作者:时延安 《光明日报》( 2020年07月14日 0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实施前,一些国家政客、媒体就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掀起“舆论战”,以各种毫无根据、肆意诽谤的言论对我国这次有理有据的立法进行攻击,少数国家政府还摆出各种恫吓姿态以制裁相威胁。然而现实是,该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正在成为推动香港市民国家认同的过程,更成为香港各界全面了解和理解国家安全和刑事法制的一次良机。

    全面准确理解国家法制

        众所周知,香港回归后,原有的、奉行普通法传统的法制延续保留,香港基本法第8条对此也予以明确规定。如此制度安排,主要是维护香港的制度稳定,稳妥推进“一国两制”全面实现。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无论在法学教育层面还是在法律实践层面,香港很多法律人士对内地法制尤其是刑事法制并不了解甚至存在明显的误读;在几次涉及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的刑事案件中,有些人包括一些出庭律师故意歪曲、贬低内地刑事法制,进而烘托普通法制度的人权保障功效。一些海外势力长期营造中国刑事法制的黑灰版本,将个别案例无底线地夸大为系统性压制人权的脚本,并通过其掌控的国际媒体进行散布。这些年,更有直接编造虚假案例对中国刑事法制抹黑的情况。有的香港市民长期受一些专业人士误导,受一些国际媒体蛊惑,对内地刑事法制出现偏颇认识。

        目前在香港对这部法律中的一些条文存在诸多争议,很大程度上也源自对国家法律的不了解和误读。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无罪推定的表述,但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有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以及具体制度设计已经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意旨。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处罚”原则,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高度认同这一观念,并在制度设计上表现出来,即在程序上,对已经经过法院最终确定刑事责任有无的,不会对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在实体上,对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内地刑事司法始终只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不会像普通法那样,对每个罪名都定罪量刑。可以说,我国内地刑事法制在贯彻“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处罚”原则方面做得更好。再如,在我国内地,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情节轻微的行为只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这样的做法充分地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不会给违法行为人造成太大的责任负担,有利于改过自新;在普通法中,犯罪的成立不需要这个门槛,只要有危害行为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实施香港国安法,将极大促进香港各界深入了解、准确理解国家法制。

    遏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苗头

        消除人们的误解,首先是要讲明白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该法第1条其实说得很清楚,就是维护国家安全。香港特区政府对此进行了广泛而积极的宣传。不过,由于一些势力长期以来将维护国家安全与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行使对立起来,使得香港一些市民误以为如此会影响其权利行使。这种误解显然是一些势力故意造成的。客观地讲,这部法律的目的根本不会影响香港市民受香港基本法保护的权利正当行使,相反,这部法律实施会极大稳定香港社会,维护香港广大市民的最大利益。其实,只要冷静地对比一下就不难得出结论:最近十几年,美国在一些国家操纵各种打着人权名义的“革命”,这些国家无一不陷入剧烈社会动荡,出现一系列人权灾难;如果不及时出台法律遏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苗头,香港社会也会受到一场“颜色革命”的严重打击。

        澄清人们的认识,要全面介绍国家安全法制和刑事法制的原则和具体制度。客观地讲,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法治水平已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并继续不断发展提升。在人权保障方面,我国刑事法制已经形成了全面有效的保障机制,这些年刑事法制的“纠偏”功能也得到大幅度加强,能够充分、有效地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香港各界对内地刑事法制的现状缺乏了解,而受本地一些媒体和西方媒体影响,对内地刑事法制保障人权的功能还是存有疑虑甚至质疑。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更为直观、更为生动的方式向香港各界介绍内地刑事法制的进步与成就。

    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国家队”

        解决人们的顾虑,还要说明香港国安法惩治的对象。香港国安法惩治的对象,只限于试图破坏香港稳定、将香港分裂出国家或者改变香港法律地位的那些人,他们是包括香港市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公敌。这些人早就没有了国家的观念,只是一群通过绑架香港人利益的方式、试图让香港重返殖民地时代的伪善者。那些人有着外国势力支持的深刻背景,有在国际上搬弄是非的强大能力,因而惩治这些人实施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仅仅依靠香港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香港国安法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管辖,也是充分考虑到这一客观实际。从该法第55条看,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带有“溢出性”的特征,即这类案件对国家重大利益形成了现实危险,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能力。因而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从法理上看,都需要维护国家安全的“国家队”解决问题。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是刑事案件,但又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驻港国安公署调动香港以外更多力量、资源来查办案件。

        香港国安法出台后一个令人欣喜的现象就是,香港法律界人士了解国家刑事法制的意愿持续高涨,内地法学界、法律界与香港同仁的学术交流也进入一个新阶段。我们坚信,只要不断加强了解、加深理解,那些被一些人恶意制造的误解终将会烟消云散。香港市民增进对国家法制的了解,也有利于形成与全国人民一起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共识和信心。

        (作者:时延安,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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