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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29日 星期三

    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二十项证明不应由社区盖章

    作者:本报记者 任欢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29日 04版)

        本报北京4月28日电(记者任欢)为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近日,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了第一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作祟,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给居民群众带来极大不便,给基层增加了很大负担。近几年,随着新闻媒体报道,有了几个形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乱象的专用名词,包括“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

        据悉,这20项证明事项为: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证件遗失证明。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围绕梳理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第一批负面清单,民政部等六部门组织调研组赴部分省份开展专题调研,从基层一线收集掌握了大量实际情况;商请40多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供了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同时商请各省级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负面清单中列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20个证明事项具有以下共同点:一是这些证明事项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于法无据,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二是这些证明事项都是工作实践中证明索要方要求居民群众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频率较高的事项,极大增加了居民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三是这些证明事项的办事途径已在印发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详细列出,且都经过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确认,为居民群众办事提供了指引。四是这些证明事项明确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对、提供证件材料、部门直接受理等途径予以办理,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把无谓的办事环节真正减掉。”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指导意见印发后,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居民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

        对此,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避免居民群众受到证明索要方和出具方的“双重挤压”,防止出现工作断链和居民群众办事不便,指导意见专门规定了“兜底出具条款”,明确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坚决避免出现因不再出具有关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要把出具有关证明服务居民群众便利出行、复工复产作为头等大事,切实为居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下一步,民政部等六部门将指导推动各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开展为期3年的治理专项行动,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乱象。”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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