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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29日 星期三

    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的国际法问题

    作者:柳华文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29日 02版)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正在世界范围内肆虐,各国正在奋力抗疫。而国家之间的合作对于战胜这一有着世纪性影响的国际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体系,为国家之间的互动提供准绳。越是在重大挑战的时刻,越需要国际协调与合作。世界和平与发展如此,战胜疫情同样如此。

        第一,国际法为国际合作奠定基础,虽然有其局限性,但是必不可少,不可替代。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又有很大的区别。国内法调整国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国际法则因为不存在“世界政府”或者“世界警察”,国际立法并非应有尽有,制度体系特别是实施机制也有很大局限。世界卫生组织是联合国在国际卫生领域的政府间专门机构,本身并无在会员国国内采取具体举措的决策权和执行力,它的成功运作取决于会员国的有效投入和善意配合。同时,国际卫生领域涉及跨国界的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应对,是典型的需要国际法发挥作用的领域。世界卫生组织为国际卫生领域的信息共享、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等提供不可替代的合作平台和工作指引。在重大疫情应对过程中,每一个国家的努力都很关键,但都离不开国际合作,需要根据国际法,在世界卫生组织的组织协调下,实现团结抗疫的整体目标。任何国家在应对疫情时更需要尊重、遵守国际法规则,不应随意对他国及其人民进行污名化、歧视或者破坏国家间的正常经贸合作,也不应贬低世界卫生组织的地位,妨碍它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第二,国际法上关于国家责任的确定和追责的方式有其严格的法理和法律要求,国际法上不存在对于传染病发现地国或者起源地国的追责的规则或者先例。人类的历史是不时遭受疫病侵袭和伤害的历史。作为科学问题,准确确定疫情的起源、起因并非易事,人类对许多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还没有完全认知。对于受疫情影响地区或者人群的歧视、迫害等“二次伤害”是没有道理的、不公平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反映现在国际社会权威的国际法法理。其第一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本次疫情暴发和控制过程中,中国并未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存在国际不法行为,也就不存在国际责任。相反,中国有效应对疫情,并为世界范围内的疫情应对赢得了时间、提供了有效经验,作出并正在继续作出贡献。目前要求中国“道歉”或者“赔偿”之类的说法和举动是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的。

        第三,国际法和相关国家实践并不支持在国内法院起诉他国政府及其机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原则在国际法上体现为国家豁免原则,也获得当代的国内司法实践的支持。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法院尊重其他国家的国家管辖和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有两个例外,一是国家从事商业领域的商业行为,另一个是对美国产生的侵权行为,而且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美国管辖范围以内。中国对疫情的治理是发生在中国国内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两种豁免例外的情况。美国密苏里州的总检察长竟然提出动用美国《反恐法案》来主张新的主权豁免例外,把疫情的发生和应对曲解成恐怖主义,这种阴谋论缺乏公论和事实基础。在美国出现的针对中国的诉讼无论从国际法还是美国国内的法律来看,均无法律依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此类缺乏法律基础的诉讼称为滥诉。这类诉讼是借用法律程序制造法律之外的舆论和政治影响。

        第四,非歧视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现在世界卫生组织引导正确命名新型病毒,避免歧视和污名化,是有力开展疫情国际合作的重要保障。出于愚昧、无知和恐惧,人类从古代开始,就有针对传染性疾病病患的歧视、迫害和伤害。即使现代社会,也屡屡发生与病毒命名相关的歧视和污名化问题。在过去一个多世纪,经常出现根据地理位置命名新发现的病毒和疾病的情况,如西班牙流感、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病毒等。这种把疾病或病毒和地名联系在一起的错误做法,导致相关或邻近国家、地方和人民遭受不应有的污名、歧视甚至伤害,当地的交通、旅游、贸易、经济活动等都受到负面的影响。针对以往的惨痛教训,2015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新型人类传染病命名“最佳实践”指引。今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新冠肺炎疾病的名称“COVID-19”。这有利于防止疫情应对中重蹈覆辙、出现污名化现象,有助于遏止个别国家已经出现的将疫情与特定国家和地区挂钩的行为。现在一些国家出现的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歧视性言论和行为,涉及严重的种族歧视,触及法律底线,应当防止和杜绝,这是历史教训的总结,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应该开历史的倒车。

        第五,国际法是国际社会长期形成的共识,维护的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应有选择性的例外。国际法有“禁止返言”的原则,意味着各国对国际法的立场应该是前后一贯的。不同时期,不论哪个国家成为疫情的发源地国、发现国,都需要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中国作为疫情的发现国,为疫情的发现和早期应对、相关科研与治疗水平的推进、为国际社会赢得应对疫情的时间窗口作出了重大贡献,获得国际社会包括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肯定和赞扬。个别国家出现违背主权豁免原则、针对中国的所谓司法“追责”的主张;美国国会议员甚至鼓吹修改国内法,以适应追究所谓中国责任的需要。这是一种有选择性的、针对特定国家的“法律战”,不仅不公平,于法无据,更破坏了国际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从历史角度看,不同国家都曾经受到流行性疾病的打击,比如美国就是一些传染性疾病和健康危机的源头。国际社会需要的是携手应对不以国家和人的意志为转移发生的疫情,而不是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敌视或者惩罚与疫情相关的国家。各国都应该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开展合作,不应该违背国际法,当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只有各国政府和人民成熟、理性地看待历史和现实,尊重法治精神,遵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才可以“不畏浮云遮望眼”,勠力同心战胜疫情,让人类的健康之舟稳健前行。

        (作者:柳华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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