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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27日 星期一

    著作权法迎来大修

    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27日 04版)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记者刘华东)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近年来,网络化、数字化等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数字版权困惑”对著作权保护发起挑战;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的现象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也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自2012年以来,著作权法修法经历了漫长历程,数易其稿。为解决著作权维权难,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对侵权行为处罚偏轻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从多个方面作了规定。

        首先,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草案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此外,草案还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赔偿额是现行法律规定的10倍。

        其次,草案增加了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强与其他法律衔接并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符合著作权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护作品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强化著作权创造、保护、运用,有利于提升著作权领域治理效能,有利于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此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也建议在审议草案时对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协调好网络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予以关注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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