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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07日 星期二

    迅疾严打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物资行径

    作者:济兼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07日 02版)

        【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暨全国首例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判令销售伪劣口罩的被告人蔡某本人与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合计82.35万元,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并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口罩、消毒水、测温枪、防护服等防疫物资需求骤增,而由于一段时间内企业产能不足,导致市场上供应紧张。面对巨大订单需求,绝大多数企业稳步恢复产能,坚持规范经营,保证了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然而,也有少数不法商人或个人为了牟取暴利,打起了防疫物资的主意。有的公然哄抬防疫物资售价,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四处兜售倒卖;有的以次充好,将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三无伪劣产品混入市场,有的产品根本不具有防护功能;一些长期销售假冒伪劣的名牌化妆品的不法商人,直接转行销售伪劣防疫物资;有的更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戏,通过虚假信息套取客户资金,然后玩消失、耍赖账。

        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健康带来严峻挑战,制造兜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无异于“助疫为虐”,此类行为泯灭良知、失去底线。须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等防疫物资,不仅侵害购买、使用这些防疫物资的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一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造成损害。防疫物资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公共卫生体系的有效性,在防疫物资上“钻空子”“掺水分”,其危害性远甚于一般消费品造假,必须予以严惩。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判决经营者欺诈行为三倍惩罚性赔偿,释放出了严正的法律信号。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行为,必须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相关主管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加辨识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常识。应当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通道,加大市场巡查和信息收集力度,及时对非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考虑到大量非法行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多数交易行为又是通过点对点渠道收款交货,形成监管盲区,应当督促电商平台加大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和研判,及时对那些存在欺诈行为的用户,采取身份识别警示、封杀账号权限等方式,限制其通过网络进行欺诈的能力。

        针对不法分子侵害公共卫生安全利益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公益律师等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此次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首次提起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两被告支付的惩罚性赔偿款转交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是一次积极的探索。只有让那些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不法商人付出比收益更加高昂的代价,加大其违法成本,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作者:济兼,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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