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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29日 星期日

    “傍名牌、搭便车”,企业如此取名要不得

    作者:王正志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29日 07版)

        企业名称不仅是公司的一个符号,更是公司的“名片”,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和文化。一个合规合法的企业名称,是企业进入市场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必要前提。

        “你说的都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赚他一个亿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洪荒之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近年来,不少企业为追求眼球效应而在注册名称上标新立异,不少哗众取宠式的“奇葩”企业名称就此诞生。这些企业名称虽能一时博得眼球,但在使用时极为不便,且有损公序良俗,有的则直接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出台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明确提出了企业起名必须遵守的26项禁限用规则,企业为追求眼球效应而在注册名称上标新立异的做法,受到严格规范。

        除了“奇葩”名称外,在企业名称问题上,“傍名牌”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一些企业往往会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字号进行虚假宣传,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把一个响亮的名字当成竞争的制胜法宝可以理解,但是,一旦没有合规合法,就可能惹来诉讼,成为侵权人,纵使有“洪荒之力”,也难逃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侵权行为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将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相当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或不同领域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还有企业通过利用别人已有品牌的影响力,将他人的知名字号用作企业名称或作为商标加以注册,混淆了消费者的判断力,从而推销自己的产品,产生不当得利,侵犯他人的在先权或字号权。这种行为虽然短期内有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但一旦权利人展开维权,那么对于侵权企业的发展将是“致命”的。

        无论是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还是字号权,其根源都是为了“傍名牌、搭便车”,利用其品牌效应,使公众产生混淆,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应从以下方面把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恶意,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人的目的就是利用他人商誉,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谋取不当利益;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人为制造权利冲突,擅自使用与知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字号、特有名称,在实际使用中造成了市场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产生不当得利,其行为侵犯了企业字号在先权或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笔者认为,为了免于经济利益的损失和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时应采取措施,既要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一要重视商标查询,防患于未然。对于新设企业,权利人在申请企业名称前,就相关词汇除做企业名称检索外,还应当进行商标查询。通过商标查询及时处理“撞车”情况,这样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已注册商标重复。二要创立自有商标,注册同名企业。企业创立时,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创立自有品牌,做好权利保护的防范,以免让他人抢注商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且应通过卓越的质量、良好的服务、有效的宣传等创建驰名商标,扩大企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更好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2018年11月份,司法部公布了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根据送审稿精神,企业自主选择名称时,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利,也不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笔者相信,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后,企业名称“傍名牌、搭便车”以及“奇葩”名称现象将进一步得到有效遏制。

        (作者:王正志,系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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