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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29日 星期日

    称姓取名,不只是私事儿

    作者:刘志鑫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29日 07版)

    赵钱孙李、周吴郑王……姓名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图为游客在江西景德镇陶溪川拍摄用3D陶瓷打印技术创作的“百家姓字模”作品。 新华社发

        【法眼观天下】

        中国的姓名文化源远流长。从历史来看,姓氏大致是固定的,子承父姓、代代相传。与姓氏更注重传承相比,名字的选取则更为凸显个性,同时也能反映出社会观念、文化心理的变迁,从名字中多含有“建党”“建国”“建军”到“梓涵”“宇轩”“浩然”日益多见,就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价值日益多元,父母给子女自创姓氏、取名愈加新奇的现象开始增多。不久前,两位名叫“春秋战国”和“长弓莫及”的大学生,就因姓名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讨论。更有甚者,还有人因姓名问题引发了官司。典型的如“北雁云依”案,此案焦点在姓氏。父母以“北雁”为姓、“云依”为名,为女儿申请姓名登记,但先被公安机关拒绝,后被法院认定违反民法和婚姻法而驳回诉讼请求。还有一起是“赵C”案,此案焦点在名字。父母把“赵C”登记为儿子姓名,但在申请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拒绝。该案最终以赵某依照规范汉字重新取名而结案。

        可以说,姓名虽短,个中却蕴含着精深的法理。

        1.姓名权行使应尊重公序良俗

        能不能在父母姓氏之外给子女创设第三姓“北雁”、能不能用字母“C”给子女起名,这不仅与传统文化习俗相关,也牵涉到国家法律规范和姓名登记管理秩序。需要指出的是,孩子的姓名并非是完全由父母自己决定的私事儿。父母给孩子起好了姓名,同时还要向公安机关登记以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围绕称姓取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涉及子女、父母与公权力部门的三角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上述两个条款做出了立法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时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延续了这一立法解释,在人格权篇的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之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我国相比,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姓氏与名字的规定更为严格。依据德国民法典,通常只有在公民结婚、离婚和再婚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改变姓氏。此外,起名字也受到不少限制。如果父母给儿子起了带有女性色彩的名字,就很有可能被登记机关拒绝。许多德国父母单单因为给孩子取名就与登记机关发生争议,直至对簿公堂。对于此类案件,德国法院通常将儿童成长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民法学传统观点认为姓名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个人身份的混淆,因此将姓名权归为人格权的一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姓名所具有的特定身份标识功能充分显示了其可以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实践中,侵犯姓名权案件时有发生。早在2001年,鲁迅之子周海婴诉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侵犯姓名权一案就曾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侵犯其姓名权的一系列案件更是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体育侵犯了乔丹本人的在先姓名权。

        2.姓名是人格尊严的起点

        综观我国民法,其中关于姓名的条款堪称寥寥,难以妥当安排因姓名而产生的各种复杂关系。一个人的姓名先是来自父母、源于家庭,承载着自身人格,更维系着社会关系,同时还牵扯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国家公民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唯有从民法层次上升到宪法高度,理解宪法是如何看待姓氏与名字的,才能抽丝剥茧、厘清姓名中蕴含的根本价值。

        出生姓名是人格尊严的稳定起点。首先在于家庭是个体成长的关键基础,而这个基础的起点是姓氏,因为姓氏是标示家族血缘的文字符号。在现代国家,作为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姓氏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子女的姓氏不是父母无拘无束自由选择的,而是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以往多数国家都在婚姻法中规定“一家一姓”原则,旨在保障家庭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到了20世纪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强制要求妻改夫姓,子女随母姓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婚姻法就废止了“改夫姓”义务,不要求妻子在婚后改夫姓,只要求子女应同父母的姓氏保持基本一致。

        出生姓名是人格尊严稳定起点的另一层含义在于,一个新生儿不仅需要家庭的呵护,也需要宪法保护其人格尊严。姓名是人格的一部分,姓名体现的人格尊严不在于姓名有多么高雅、独特或者响亮,而在于稳定。对于一个新生儿而言,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尊严莫过于随父姓或随母姓,登记于这个家庭的户籍本中,在法律上成为这个家庭的一分子。一个新生儿需要有一个安定、稳固的起点,才能自由发展成为一个有尊严的人,随父母姓氏正是这个起点。

        回到“北雁云依”一案,显然“北雁”不是孩子自己的选择,而是父母的意愿。一方面,能否将“北雁”作为子女的姓氏,并没有直接影响到父母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能否随父母姓,却直接关系到这个新生儿的人格尊严。因此,法律规定孩子一般情况下只能随父姓或母姓,这符合宪法对于儿童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

        与姓氏不同,宪法对于名字没有强制性要求,父母有充分的自由选择子女的名字。当然,自由并不等于无拘无束,因为每个儿童都需要获得正常的名字,作为其人格自由发展的稳定起点。汉字博大精深,用规范汉字取名足以容纳父母的意愿和情感。就此而言,公安机关要求赵某以规范汉字来代替“C”,并没有不当限制父母的“取名自由”,也不违背宪法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

        3.更改姓名既是个人自由也应受一定限制

        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在有了姓名之后,出于个人喜好、就学工作、家庭关系等种种原因,有时候还需要改变自己的出生姓名。

        改变姓名,也是人格自由发展的应有之义。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出于个人发展的需要,不希望出生姓名伴随自己余生,而要求改变姓名,那么这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姓甚名谁起初毕竟大都是家庭决定、父母赋予的,一个人成年后应当有权利、有机会更改自己的姓名。归根结底,成年人的姓名不应只是父母的、家庭的,而更多是属于自己的。随着个体人格逐渐成长,一个人会逐渐独立,离开家庭走向社会,直至组建新的家庭。在这个过程中,姓名不再只是家庭关系的外在表现,而越来越多地成为个体自身的人格符号和社会标签。此时,法律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公民在成年后改变出生姓名的意愿。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更改姓名也并非完全不受限制,其应该和称名取姓时面临同样的法律规制,如需要维护公序良俗,姓名应限于一定的长度内,不应使用或者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等,同时更改姓名也应有次数上的适当限制。

        姓名既是新生儿人格尊严的起点,也是成年人重塑人格的转折点,更是一位新生公民与国家产生法律关系的出发点。伴随着民法典的制定,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姓名立法工作,出台姓名登记条例或专门的姓名法,为维护姓名权益、保障人格尊严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作者:刘志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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