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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大学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理念

    作者:李立国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19日 13版)

    广州中医药大学举行升国旗仪式后两位同学拥抱。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编者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完善和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战略任务。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今日起,本版特推出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系列专题,全面、系统阐释和解析教育领域探索“中国之治”新境界的思考和实践,希望能给读者带来启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着重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促进和实现大学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制度保障。实现大学治理现代化,必须遵循正确合理的价值逻辑,既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又要遵循大学之道的基本原理和高校办学规律,融通“制”与“治”,按照时代要求探索中国特色的大学治理现代化。具体来讲,就是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和能力性相统一的原则。

    合法性

        合法性即大学治理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总目标。

        大学治理现代化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改革的一部分,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方向、战略为指导。大学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密切相关,随着国家制度的发展而调整、改革、完善。历史地来看,无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制度建设,还是20世纪80年代开启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21世纪初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大学治理是国家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与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密不可分的。要站在国家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的高度来理解和认识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真正领悟大学治理的真谛,才能使大学治理现代化遵循正确的价值逻辑。

    合理性

        合理性即正当性,大学之治要符合大学之道,治理现代化要遵循大学学术组织特性和知识创新与传播规律,以大学治理守护好大学之道。

        经历了千年发展,大学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组织机构之一,并且其重要价值在与日俱增。知识的发现、创新与保存、传播、应用,人才的培养与培育,科学的发展与技术的更新,社会的变革与进步,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及不同文明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无不依赖大学作为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今天,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要,对科学知识和优秀人才的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如何保障大学组织的发展与学术的创新,如何守护大学之道,需要符合大学之道的大学之治,以大学之道指引大学之治,以大学之治守护大学之道。

    合规律性

        合规律性治理就是要遵循治理规律,基于大学组织特性和本国国情及高等教育发展特征,探索大学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和大学内部不同治理主体的关系,建立起基于规律性与适应性的治理模式。

        大学治理是在外部环境与内部自主之间进行的,世界各国、各地区大学也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有的是以外部主导的治理方式为主,比如政府主导的大学治理,市场力量影响主导的大学治理;有的是以内部学术力量主导的大学治理。那么,在大学治理中究竟有无规律可以探索,有无价值可以依循?大学治理需要保持内部自主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平衡、外部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的平衡和大学内部不同力量之间的平衡,在各种力量平衡中运行是大学治理的规律性体现,是大学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就大学治理的内部力量而言,学术与行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也要保持适度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教师、学生与管理团队之间在治理中建立互信机制,形成良性大学文化,由过去的分权、制衡、分治到合作、共治,由相互制约的“张力”变革为相互合作的“合力”。

    合目的性

        合目的性即要从高校的办学定位、发展理念和文化传统出发探索适合高校办学目的的治理特色。

        从国际经验看,应该根据高校办学层次、类型、规模、办学传统,探讨不同的治理结构与方式。不存在统一的、完全一致的高校治理结构与治理模式,不同高校的治理结构依循学校办学目标、办学传统而设计。如美国研究型大学都有类似于我国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议会,由于不同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与扮演角色有较大差异,其组成人员与运行机制也可以在具体治理实践中探索不同特点的组织方式。大致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但无表决权。例如,斯坦福大学评议会包括了校长、教务长、秘书长、七大学院院长等重要管理者,但是这些人在评议会中没有表决权;第二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且有表决权。例如,哥伦比亚大学评议会包含了校长、教务长、研究生院院长、本科生院院长以及校长指派的核心管理者,在评议会中,这些管理负责人拥有表决权;第三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且构成评议会全部成员,如麻省理工学院评议会。这种模式的前提是全校教授会的体系非常健全;第四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不参与,如密歇根大学。这些都是各学校根据办学定位、目标与传统探索的符合本校实际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评议会模式。

    能力性

        能力性就是要提高治理效能,形成有效性的治理模式。

        大学制度转化为治理实践,必须要依靠治理体系的完善,依靠制度的依规有效运行,依靠科学合理的评价引导制度完善和治理运行。应该说,大学治理既是体系,又包含能力建设,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互为支撑的,治理体系的作用发挥有赖于能力建设,能力发挥要在治理体系的范畴之内,以治理体系为依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者相辅相成,但并不是说体系完善,治理能力就强。治理的制度先进与体系完善,还要落实转化为治理能力强。在治理实践中,应该试图找到理论与实践的逻辑连接点,进行理论整合和实践探索,增强解释力和实践功用。其逻辑连接点就是大学治理需要遵循一定的价值理念,达成一定的治理效果。关键是把治理的价值理念与治理效果结合起来,既不能只考虑达到治理效果而采用不符合规则的治理手段,也不能固守僵化的价值理念而不考虑治理的有效性,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共识理念指导下,结合实践创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的有效性和效率效能。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已经探索建立了比较系统完整的高等教育制度,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新时代,大学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在于寻求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现代大学制度安排,构建富有活力、务实高效的大学治理体系。这就要求在正确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巩固制度优势,补齐制度短板,加强制度执行,通过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和程序设计,使大学制度在实践中运转起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提高治理效能,切实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建设。

        (作者:李立国,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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