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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5月09日 星期四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修订

    进一步增强对投诉人的权利保护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9年05月09日 02版)

        本报北京5月8日电(记者靳昊)司法部近日颁布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办法》涉及多项与投诉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改动,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活动,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自2010年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警告、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全国司法鉴定投诉率逐步下降,近几年一直保持在万分之七左右的水平。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期待还有差距。

        此次《办法》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扩大了投诉受理范围,如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投诉;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并处理;规定了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的相关鉴定业务也可以提出投诉。

        《办法》进一步增强对投诉人的权利保护,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投诉材料,并完善投诉材料补充程序;进一步规范告知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人的各项告知必须书面作出;明确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可以对投诉处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增强投诉针对性方面,《办法》明确投诉人的范围是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投诉期限明确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出具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鉴定活动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保障对投诉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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