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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5月08日 星期三

    应降低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入刑标准

    作者:常枝长 《光明日报》( 2019年05月08日 11版)

        【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日前,南航CZ8427南宁—曼谷航班,因旅客向飞机投掷硬币而延误78分钟起飞。报道称,该旅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此前一周,天津航空GS6681呼和浩特—赤峰航班,由于旅客向发动机投掷硬币导致航班取消,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民警随即将涉事旅客带离飞机。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仅今年以来,4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各地机场已经发生了6起乘机旅客向飞机投掷硬币事件。其中每一起事件,都给航空公司和乘机旅客造成了不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这些事件的肇事者虽然都依法依规受到了处理,但是,其所受到的处罚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相比,明显过轻,而这最直接的显在后果,就是在短期内此类事件明显增多。与此相类似,高铁运行列车因乘客吸烟而减速或中途停车的事件也不断发生。

        显然,摆在面前的问题,是现行有关向飞机掷硬币以及其他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法律和法规的处罚适用标准,已经与现实情况有一定程度的脱节,有必要进行修改或修订。从自行车时代进入汽车时代,从低速交通跨越到高铁交通,从陆路旅行到航空旅行,交通工具的速度越来越快,其精密程度越来越高。不像以往自行车扎胎、汽车抛锚,现代高速交通工具对其系统运行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任何瑕疵都有可能造成交通工具的损毁或危及乘客生命。即便高铁减速缓行或暂停,也有可能打乱路网的调度,并由此引发其他意想不到的危害后果。

        因此,对向飞机掷币祈福者以及在高铁上吸烟者的处罚,就不仅仅是对愚昧迷信行为的惩罚,也不仅仅是对吸烟成瘾的惩罚,而是对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以及扰乱公共交通运行秩序行为的惩罚。从危害后果看,迄今为止的掷币祈福行为和一些高铁吸烟行为,都给运输企业和乘客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所对应的社会危害性,仅以治安性行政处罚应对,已经不足以保持法律惩罚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平衡。

        向飞机掷币祈福行为的危害性后果,从某种角度而言,还不能以既遂后果而计。掷币祈福的危害后果如果既遂,那是非常惨重的。但是,实际上,掷币祈福的已遂危害后果已经大于许多刑法所列罪名的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从上述最近两起掷币祈福事件看,一起事件造成航班延误1个多小时,其后果也将导致该机后续航班的延误以及飞机保障和航路资源的调整;另一起事件则直接造成了航班取消的后果。

        这就是说,已经发生的掷币祈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按照现行《刑法》的入刑标准,已经足以入刑处罚,而不是仅仅以治安性行政处罚了事。由于这种行为的既遂后果十分重大,因此行为人的祈福动机已经不足以归纳为愚昧迷信。现行《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鉴于高速交通工具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以及掷币祈福和高铁吸烟行为不时发生,更是因为这些行为的既遂后果将严重危害社会,降低这些行为的入刑标准就很有必要。降低向飞机掷币行为的入刑标准,也就如同降低饮酒驾驶行为的入刑标准一样,通过对其严厉惩处,从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作者:常枝长,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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