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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10日 星期三

    禁用“近视治愈”等词汇,这很科学

    作者:张田勘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10日 02版)

        【光明时评】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加强监管,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宣传用语。

        在宣传用语中禁用“近视治愈”等词语的理由是什么?文件引用了专家的意见,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显然,这是一个站得住脚,也有充分科学依据的理由,尤其是对近视而言。近视的原因,科学研究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弄清楚。

        调查表明,20世纪50至60年代,中国人口仅有约10%~20%的人近视。但是,到了2015年,中国青少年中近视的比例高达90%。对于中国儿童和青少年为何有如此高的近视率,研究人员一直在探讨,有过多种假说和理论,包括遗传和先天性原因、学业太重、学习方法不当、使用电脑和手机时间太长以及最近提出的户外活动少等原因。

        然而,近视的这些成因都受到不同研究或大数据的质疑,只有户外活动少这个原因逐渐有比较广泛的认同——人们在户外能获得较多的自然光线,无论是孩子还是成人,都可能因为自然光线接触较少而产生近视。

        当然,这个假说也还需要更多的研究来证实。但至少说明,在近视的成因尚未完全弄清之前,声称近视治愈显然是没有根据的。现代医学要对病因和病理充分了解后,才能采取对症治疗的方法,获得较好的疗效。

        不只是对于近视这一疾病需要禁用“治愈”或“治愈率达多少”等类似的宣传广告语,就连其他疾病也是如此,而且这样的禁止也应一以贯之地体现在广告及宣传语的管理中。广告法规定,产品广告中禁止使用有效率和治愈率词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印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印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标识。

        问题在于需要区分两种领域的信息交流和言语表述,一种是科研和学术的表述,另一种是公共领域的宣传和广告。科研和学术的表述和交流是指发表于正式学术期刊的研究结果,或者在学术会议上所作的报告,其中当然可以采用治愈率是多少等字眼。但需要明确的是,任何科研都是有局限的。

        具体到医疗上,如果某一临床治疗研究纳入了100名肿瘤病人,采用了某种治疗方法,有60人产生了疗效,当然可以说有效率是60%。只不过这是一项研究结果,而且是有多种条件限制的,不能直接将这样的用语复制到宣传和广告语中。如果在宣传和广告语中称某种方法治疗肿瘤有效率达60%,就是不真实,就是以偏概全。

        而广告宣传语不会对某一研究的条件进行全面说明,比如人数、适用范围、有效与显效的区别、有效期限等,如此,会误导无数病人。这也是广告法明确禁止宣传疗效的原因。

        还有一些更残酷的理由是公众现在并不了解的,即科研和学术探讨的结果,也有相当部分是以偏概全,以少数代替多数,呈现并不真实的结果。例如,即便发表在世界著名刊物CNS(《细胞》《自然》《科学》)上的生物医学研究结果也有相当一些是无法重复和可验证的,比如心理学的研究(对100项心理学研究结论进行重复,61%不能证实),因而是不可靠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相信科学和不去寻求帮助,而是要寻求有较多科学验证的比较靠谱的帮助,包括医生和技术。如果有近视,需要到正规医院的眼科去诊治,同时儿童青少年可以通过增加户外活动时间等方式来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

        (作者:张田勘,系科普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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