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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02日 星期二

    作品好不好,社会效益说了算

    ——文化和旅游部解读《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

    作者:本报记者 韩业庭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02日 09版)

        日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是综合性考核的一部分,突出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须高于50%。

        《试行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舞台艺术创作导向引领和价值引领的制度安排。近日,文化和旅游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试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内容、意义以及如何落实等进行了解读。

    社会效益是重要考量标准

        “《试行办法》是激发艺术创作活力的迫切需要,是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中坚持‘无论改什么、怎么改,导向不能改,阵地不能丢’的重要体现。”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红琼表示,《试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明确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规范评价考核流程,推广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和指导意义。

        《试行办法》共5章28条,并附有《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全过程。

        《试行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原则,强调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分类指导、强化精品导向、易于操作实施,规定评价考核主体为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

        同时,《试行办法》规范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提出围绕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进行设置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考核委员会据此制定评价考核细则。

        此外,《试行办法》设定评价考核流程,把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5个环节,由考核委员会依据院团社会效益最终得分进行定级。

        李红琼特别强调,《试行办法》提出社会效益如果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如果出现一票否决情况,院团在当年绩效考核中将体现为约束性结果导向。

    指标量化,不同院团考核侧重点不同

        社会效益一直被认为比较“虚”、不容易量化。将社会效益指标量化,对院团进行考核,在实践中如何操作?

        李红琼介绍,相关考核指标设计充分考虑了操作性和科学性。艺术创作、演出、普及是国有文艺院团的三项核心职能。《试行办法》的“一级指标”围绕这三项核心职能进行设置,总分设定为100分,其中“创作”和“演出”加起来80分,“普及”占20分。

        艺术创作是国有文艺院团从事艺术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核心环节。《试行办法》把国有文艺院团年度创作的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项目,包括院团在考核年度内原创、改编、复排、移植或者引进剧(节)目等活动。演出是国有文艺院团实现社会效益的主要方式,如果没有演出社会效益就不能实现,《试行办法》在演出方面设定了一些考核的指标,比如演出场次、观众人次、观看满意度等。普及是国有文艺院团扩大舞台艺术公众参与、提升社会艺术素养的重要手段,《试行办法》具体从艺术知识和艺术鉴赏普及活动、艺术培训、艺术传播推广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李红琼说,在实践中各级国有文艺院团的分工和任务不同,比如省级及以上院团,主要承担创作原创性剧目的任务,而地市级、县级等基层院团更多承担演出任务。因此《试行办法》要求在“一级指标”基础上,各地可结合院团实际,针对不同艺术门类的特点规律,制定设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价考核细则。比如,“创作”和“演出”的总分为80分,但“创作”和“演出”所占的分值比例可根据不同院团的职能定位来具体确定。

        李红琼强调,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试行办法》规定,被考核院团应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包括演出场次、年度工作计划、剧目编创和演出人员名单、观众问卷、媒体报道评论等,以使考核更加规范科学。“此外,社会效益的评价应充分考虑专家和观众的意见。所以《试行办法》要求提高专家特别是观众通过各种方式的参与度。”李红琼说。

    工资待遇与社会效益挂钩

        李红琼说,《试行办法》强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的政策保障,为此建立一系列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是明确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院团应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

        二是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应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

        三是提出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李红琼介绍,为推动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文化和旅游部明确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六省市作为2019年试点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其他省(区、市)2019年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省(市)试点工作。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同时,文化和旅游部将加强对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的指导,后续会组织调研、座谈、评估,积极宣传和推广相关典型经验。

    记者短评

    好政策要落到实处

        近些年,人民群众对文艺领域“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问题意见很大。四部委出台《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将社会效益作为考核国有文艺院团的首要标准,回应了群众的期待,有利于国有文艺院团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保持正确的航向。

        好政策落到实处才是真的好。之前一些好政策在执行中曾遭遇“口惠而实不至”的尴尬,如今出台《试行办法》只是第一步。要让好政策落地,还需要各地制定体现问题导向、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并明确具体的责任监管部门。当然,把社会效益指标量化并纳入国有文艺院团的考核是新生事物,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对这项改革保持耐心。

        (本报记者 韩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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