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专访】
“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要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协同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几句话,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侯建军代表作了重点标记。
“云南三级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始终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创新审判机制与司法保护机制,努力为七彩云南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侯建军代表说。
环境资源审判是近几年来云南法院重点发力拓展的审判领域,运用司法手段弥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不足,作出了一些有益有效的探索。侯建军代表介绍,自2016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资庭以来,云南三级法院共设立18个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的归口审理,统一了裁判尺度,保证了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在涉资源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级法院树立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新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结合云南环境资源分布特点,将昆明、大理等6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为集中管辖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全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侯建军代表表示,目前管辖法院共受理了涉及水域、土地、大气污染等各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功能,保障和促进了云南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生态环境修复。近年来,云南法院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性司法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侯建军代表说。在云南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充分体现生态修复性司法特点的创新性判决越来越多。安宁市率先将存放于“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的赔偿款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林”种植,有效涵养了当地水源。昆明市辖区安宁、盘龙、东川、寻甸等法院均相继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林,促进了当地生态植被修复。洱源县等法院通过在刑事案件中发布“判种令”的形式,要求被告人对损害的林木种植相应的树种,恢复植被并达到一定生态标准。这些判决方式很好地弥补了传统刑事判决难以补救危害后果的缺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积极协调建立了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机关之间环保执法协调机制。迪庆州中级法院促成建立了川滇藏青四省(区)毗邻藏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协作机制,积极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四省藏区生态环境保护大机制。云南高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办法》,争取尽快出台施行,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司法保护。
“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视为关系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先后颁布了30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云南法院将用好这些法律,保卫蓝天、守护碧水、捍卫净土。”侯建军代表表示。
(本报记者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