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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3月11日 星期一

    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代表委员热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刘华东 陈慧娟 王建宏 王胜昔 《光明日报》( 2019年03月11日 04版)

        3月8日,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连日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分别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张卫国代表(山东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外商投资法草案是我国制度性开放的集中体现。草案总结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外资三法”基础上形成,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既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也为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奠定了法律制度基本框架。

        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商依法投资,是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资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刘晓云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外商投资法草案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理念,将为加强外商投资司法保护提供新的法律依据。“外资三法”中的许多原则,已经不适应新时代实践的要求,有些规定也不符合国际通用的规则,需要一部基础性法律进一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制定外商投资法充分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对外国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如坚持内外资一致,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再如,突出投资促进和保护,这是外商投资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此次立法进一步予以确定。又如强调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在外商投资征收征用、汇入汇出、信息报告、反垄断审查等方面,也与国际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要求进行了全面接轨。这些都是此次外商投资立法的鲜明特点,对进一步打造我们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马珺委员(民革河南省委副主委、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科与发展规划处处长):

        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展示了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建议法律通过和实施后,要更加注重外商投资的优化服务与协调发展。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战略,启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同时,完善投资促进工作体系,结合区域发展的优势和特点,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地方政府要守约践诺,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潘复生代表(重庆大学教授、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高水平的开放与高质量的发展、高品质的生活是有机关联的。如果没有高水平的开放,高质量发展的速度就上不去,高品质的生活也无法达到。因此,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对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外商投资法,既是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的需要,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充分体现,展现了新时代中国积极的对外开放姿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精神和要求。

        外商投资法是一部基础性法律,还需要配合制定相应的具体法规、规章,全面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在制定具体法规、规章时,需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应当始终把国内外企业平等对待放在重要位置,二是在法律部分条款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配套措施要及时跟进。

    马恒燕代表(宁夏银川市第二十一小学校长、党总支副书记):

        改革开放40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扩大对外贸易、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外商投资法草案体现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原则,将有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大大增加对外资的吸引力。

        为让外商“进得来”“留得住”,外商投资法草案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等痛点,草案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等。用规则给公平竞争提供机制保障,进一步宣示了中国始终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政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来越大。

    杨杰代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

        制定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对于加快推动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国家持续扩大开放的信心和决心,体现了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平等原则,体现了国家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坚定追求。

        制定外商投资法对国有企业也将影响深远,有助于国内企业改革创新,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具体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国有企业扩大合作,更好利用外资参与重组改制,加快整改进度,激发创新活力;二是有利于国有企业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弥补技术管理等方面不足,加快实现从速度规模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三是有利于国有企业在“走出去”时寻求对等待遇,推动构建更加公平的全球自由贸易体制。

        (本报记者殷泓、刘华东、陈慧娟、王建宏、王胜昔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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