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升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能力作出部署。
小农户对接现代农业面临哪些难题?如何处理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之间的关系?怎样更好地保护小农户承包土地的权益?在3月1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司长赵阳对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防止人为垒大户挤压小农户
“大国小农”“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
“我国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是,小农户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的基本面,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的关系,让党的农村政策阳光雨露惠及广大小农户。”韩俊指出。
“从各地实际看,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忽视小农户甚至存在挤小农户、垒大户的倾向,资金项目过于向大的经营主体倾斜、向工商资本倾斜,甚至侵害了小农户的一些合法权益。”韩俊说,在我国要改变超小规模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必须有足够的历史耐心。我们的农业经营方式必须坚持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能搞一刀切和强迫命令。
对此,《意见》强调,加快构建扶持小农户发展的政策体系,注重政策的公平性和普惠性,防止人为垒大户、排挤小农户。“在实践中,我们的政策导向既要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又要注重稳定小农户家庭经营这个基本面,这样农业现代化才能走得稳、走得顺、走得好。”韩俊说。
让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既要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又要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数据显示,10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目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210万家,合作社在组织农民闯市场、解决农民产销困难、为农民服务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目前合作社发展质量总体不高,一些合作社管理运行不规范,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不紧密,一些地方存在‘空壳社’‘僵尸合作社’现象。”韩俊说,为此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空壳社”清理整顿,开展农民合作社整县提升试点,创新金融保险政策,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农民合作社和深度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作为扶持重点。
家庭农场是小农户的升级版,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意见》明确提出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就是要统一思想、把发展立足点放到小农户上,通过财政、金融、保险各个方面的支持政策,形成一种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良好氛围,让那些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稳步扩大经营规模,逐步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赵阳说。
吴宏耀表示,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国家将在财政和金融政策上加大支持力度。“财政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和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以生产托管和保姆式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吴宏耀说,金融政策上,则要鼓励发展产业链金融强化利益联结机制,依托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融资可贷性,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全面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升小农户融资能力。
确实权,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小农户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权益。在改革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小农户承包土地的权益?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引导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我们要切实保护小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完成好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中央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加强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保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韩俊说。
韩俊介绍,经过5年的努力,我国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测的承包地面积达16.7亿亩、确权面积14.8亿亩。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要做好收尾工作,妥善化解遗留问题,把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发到农户手中。”韩俊指出,要颁“铁证”、确实权,让农民真正吃上一颗长效“定心丸”。
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如何保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成为焦点。“现阶段农民进城落户定居,是否放弃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宅基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的意愿。中央反复强调,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韩俊说,当然,适应农民进城落户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等更大的处置权。各地可以积极探索农民承包地的退出机制,允许在城镇有稳定的就业和定居的农户转出承包地,但必须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本报记者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