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对发生于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如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等行为,都在严处之列。
长江经济带事关中华民族的发展大计,必须发挥法律对其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战略的保障作用。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严厉惩治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恢复生态环境法治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长期的开发利用中,长江累积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严厉打击全流域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2018年的“清废”行动发现和打击了一批跨区域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释放了严查严打的信号。
用严明司法为长江流域的绿色发展保驾护航,必须面对现实的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统一认识,分析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观和协调司法观的指导下,统一生态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标准、尺度和方法,形成各机关和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在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中,尽管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规定,但是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手段多样,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在法律适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来说,如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不清晰,一些企业以人员私自作为为借口来逃避对单位的刑事制裁;环境污染犯罪属于结果犯罪,企业和单位的环境污染犯罪是否包括犯罪未遂,学界尚存争议;犯罪过错的调查取证难,如何从客观标准和外在表现来认定企业和单位的主观过错;环境监测的主体多,如何认定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等。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明确司法标准和程序等,以堵塞法律适用的漏洞,减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此次座谈会纪要的发布作为指导性文件,有助于解决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使《解释》的内容更加清晰规范,具有衔接性、可操作性,让生态环境刑法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而且发布座谈会纪要这种发文体制,较好解决了多个机关的不同性质及规格带来的现实问题,瞄准具体现实问题,发布具有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作用的规范性文件,是生态环境法治的一大创新,有利于形成各机关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2018年长江经济带的“清废”行动暴露了长江经济带沿江、沿河因为违规倾倒、堆存固体废物带来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在具体的生态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危废的处理处置价格高昂,违法排放、转运、倾倒、填埋收益惊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生产者、运输者、处理处置者铤而走险,导致跨省(直辖市)或者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问题突出。此次多部门联合发文对上述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恶性行为再次予以明文确认,要求从重惩罚,体现了生态环境刑事司法服务大局的价值取向。
随着高质量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和调结构、转方式的不断深化,在严格的生态环境刑事司法制度的保障下,长江经济带一定会成为绿色的经济带、协调发展的经济带和生态环境共治的样本。
(作者:常纪文,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