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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08日 星期二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还需做点啥

    作者:王小龙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08日 02版)

        【光明时评】

        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时,要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科研项目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通知一出,广大科研人员纷纷点赞。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就是要把人的创造性活动从不合理的经费管理、人才评价等“繁文缛节”中解放出来。近年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主体架构已经确立,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但我们也应看到“项目多、帽子多、牌子多”等现象仍比较突出,在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和人才评价改革等关键环节,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有些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地。在这样的背景下,更侧重落实的《通知》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并不是一个新话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遵循科研规律、破除制度藩篱、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前的政策相比,新印发的《通知》更为细化也更具可操作性。如果说之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是点,那么,《通知》就是将这些点连起来的线,是一份提纲挈领、统摄全篇的操作指南。

        落实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需要更彻底地放权。要充分认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要尊重规律,尊重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要给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给科研单位更大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落实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需要做好配套和衔接工作。《通知》明确指出在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各类问题,例如“有的部门、地方以及科研单位没有及时修订本部门、本地方和本单位的科研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仍然按照老办法来操作;有的经费调剂使用、仪器设备采购等仍然由相关机构管理,没有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薪酬激励、人员流动还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制定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好已出台法规文件中相关规定的衔接。

        落实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需要多部门联动。科技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是科技部门的事,还涉及教育、财政、税务、海关、审计、纪检、人力资源保障等多个部门。只有多个部门通力配合,才能形成合力,政策也才能真正落在实处。

        (作者:王小龙,系资深科技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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