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靳昊、刘华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二审。二审稿此次对客运合同予以细化完善,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草案说明中指出,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
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二审稿此次作出了3处修改: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