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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莫让“天价诉讼费”成环境公益诉讼拦路虎

    作者:王光学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20日 11版)

        【网言】 

        12月19日,“常州毒地”公益诉讼二审在江苏高院开庭审理。“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去年由常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作为原告的“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被判令承担189.18万元诉讼费,天价诉讼费引发舆论哗然。

        按照相关计算标准,该案诉讼费符合法理,但让公众质疑的是,代表公众打官司的公益组织为何需缴纳天价诉讼费?公益诉讼是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但由于法律对诉讼主体资格有严格限制,其能提起诉讼的主体较少,如果再让其在维权中承担过高的成本,显然无益于遏制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尤其是环保组织大多为非营利组织,在治污形势严峻的当下,司法更应尽量降低其维权成本,缩减不必要的资质门槛,而不是设置“障碍”让其望而却步。要走出这种困境,势必应该从立法上改变。唯有如此,公益诉讼方能发挥应有作用,从而更好激发环保公益组织的积极性。

        (原载于澎湃新闻网 作者:王光学 摘编:刘昀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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