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故事】
民法通则从1979年到1986年,争论了7年。它经历两次大讨论,第一次,是单搞民法典,还是民法典与民法单行法并行、“两条腿走路”的争论。1979年10月2日民法小组成立,两年多后写出了民法典第二稿。但改革伊始,经济方面许多制度尚难定型。1982年5月,立法机关决定以后改“批发”为“零售”,一个一个起草民法单行法。
第二次是一场“对台戏”。1985年12月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主持召开民法通则座谈会,这既是一次立法工作会,也是一次学术交流会。12月18日,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在广州开会,开会的宗旨却是反对制定民法通则。他们主张“大经济法”思想,就是纵向的和横向的经济联系都归经济法调整。
彭真同志提出,要研究他们的意见,只要他们有合理意见就吸收。另外他还专门请经济法学家开会,让大家讲意见,派两位同志登门征询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会长顾明的意见,顾明拿出了一个6000字的意见书。针对这个意见书,法工委写出了一份研究报告。报告说民法通则主要解决的是横向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横向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主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有的属于行政法)调整。这是一次说理性的澄清,划清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从此以后豁然开朗,起草民法通则工作又进一步完善,1986年该法通过。
(作者:张春生,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
(本报记者 刘华东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