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武堂】
依法治军的价值与功能,体现在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根本原则的捍卫,体现在推动治军模式由传统到现代的嬗变。对军事权力的规范、对军人权益的维护,根本上都是为了塑造敢打必胜的一流军队。如果说普通法治重在保障权利维护尊严,那么军事法治则重在催生战力保障打赢,探究制胜之道乃军事法治区别于普通法治的根本所在。
习主席强调,要始终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全部心思向打仗聚焦,各项工作向打仗用劲。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军,应当鲜明立起战斗力标准,牢牢把握依法治军的“胜战”之维。当今世界,无战不联、无联不胜。联合作战究竟怎么“联”,这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无论是联合思维的培育、联合指挥体制的塑造,还是联合作战机制的高效运转,都离不开法治的指引、规范、保障和纠偏。
1.开启联合作战“1+1>2”的密钥
思维理念是开启未来的钥匙。一支军队具备联合的外在结构,并不足以形成联合作战的体系功能,它最终取决于联合体系内人的思维方式。在许多大师设计的经典战争中,追究价值的统一、理念的凝聚和思维的养成,乃是开启联合作战的密钥。实践证明,正是一整套指向联合思维的法规制度及其有效运行,才将人类军事发展的规律予以规范化确认,以一种更有意识、更有目的、更有权威的理性建构,在不同军事力量之间聚气会神,塑造出“1+1>2”的联合作战体系。
早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海军上将尼米兹、陆军上将麦克阿瑟等,就将联合作战艺术运用至登峰造极,尤其是在代号“冰山计划”的冲绳战役中,尼米兹创立了以动态海、陆、空三军元素融合而成的流线型结构,成为人类战争史上的精彩一笔。但是人们或许并未想到,美军在建军之初,独立发展起来的陆军、海军联合作战也障碍重重,从陆军“母体”中分离出来的空军一样未见起色。如何铸造出一个联合作战的全新作战理念,如何以思维变革再造作战系统,聪明的美国人选择了法制。从1947年《国家安全法》设立战区联合司令部,到1986年通过《戈德华特—尼科尔斯法案》,从1998年颁布新的《美军联合信息作战条令》,到2010年在汲取阿富汗、伊拉克战争教训后制定的《美军联合心理战条令》,在奉行思维先行、制度引擎的战略布局下,美军通过适时出台一系列联合作战法规制度,不断将联合思维根植入军队“大脑”。反过来,这种由法制确立的联合思维,在依法施训、依法行动的良好实施中,能够被不同军兵种的各级指挥员适当地主观化,从而衍生出一体化联合作战的良好行为方式。
时代的风烟吹散了血与火的逐杀,却将胜战的法则镌刻在历史的星空。西方的价值观奉行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意志与自由,这与联合作战的理念存在先天性冲突。实践证明,化解这种冲突的最大秘诀就藏在法治之中。法治作为一种价值凝固和思维培育机制,在不断的碰撞、磨合与积淀中,将联合思维理念注入官兵头脑并达到血脉相通的境界。新时代的中国军队,处在一系列现代化转型的急剧变革中,面临着更加复杂的联合作战能力制约。相比而言,我们的价值观在联合理念的凝聚上具有优势。新一轮军事改革也已重构了“战建分离”的新体制,初步形成了我军的联合作战指挥体制。但是也要看到,适应新体制的观念变革远未结束,旧体制下残留的旧思维必将伴随着文化惯性而长期存在。例如在传统认知中,战区平时不决定部队的人事任命等关键性事务,那么如何保障对部队的有效节制和联合指挥?这种担忧其实折射出的仍是基于传统治军模式的旧思维。法治追求的是联合作战指挥权的有效行使,不能寄托于传统的非制度性因素,而是以严明军法确保各级指挥权高效落地。
可见,重塑思维是联合作战之“钥”。构建联合作战样式,从本质上说,就是打破自我、重新自塑、走向自新的思维革命。在构建联合作战体系时,如何将不同军事力量的秉性、气质与理念融于一体,不能单单依赖技术革命的自发逻辑。目前,我军联合作战仍然需要跨越思维这道“鸿沟”,在依法治军的谋划中冲破大陆军思维、单军种作战思维,养成一体联合、整体制胜的思维理念,通过一整套凝聚联合价值的制度规范,在不同军事力量建设中嵌入联合文化内核,完成从精神、理念到思维、意识等文化层面的战略转型,实现联合作战的思维变革和理念固化。
2.打通联合作战“合力制敌”的瓶颈
法治既是实现人与武器最佳结合的最优方式,更是实现不同武力组织聚合的最优方式。某种程度上,联合作战的塑造过程,也可视作从一种分散作战的单项秩序,整合为统一的复合型秩序,这恰恰暗合了法治本身所具有的秩序整合功能。依法治军在实现秩序转型的过程中,最大的效能乃是从体制上打通“合力制敌”的瓶颈,并在相互抵牾的利益藩篱中起到“活血化瘀”的功效。
要保证联合作战的顺畅、高效、协调、统一,关键是要建立科学、顺畅的联合体制,包括联合的领导决策体制、作战指挥体制、部队编成结构、作战保障体制等。不同军兵种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的利益格局和体制形态,打破这种体制壁垒和背后的利益藩篱,必须依靠法规制度的整合功能。以联合指挥体制为例,大凡成功实现联合作战的军队,都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联合法规制度,明确各级指挥权限,形成高效顺畅的联合指挥机制。美军曾通过多条链路指挥,各军种分别听命于其军种主官,这种机制导致了军种之间的恶性斗争,其弊端在越南战争期间凸显出来,并直接导致了1980年伊朗人质营救的灾难性失败。1986年,美国颁布“国防部重构法案”,对军队的指挥系统进行了重新构架。该法案对美军指挥链进行了改进,由总统通过国防部长直接指挥各联合作战司令部,从而越过了各军种主官,将曾明争暗斗的诸军种融入联合的大制度框架中。这种体制革故鼎新的优势,在随后的“沙漠风暴行动”中得到了充分验证。
实践证明,法制向来是孕育联合体制的有机土壤。在前几次军事体制改革历程中,我军整体上仍保留了诸多传统体制痕迹,主要依据机械化战争作战要素和方式,确立和划分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决策权力,尚未注重从制度层面引导、确认体制改革成果。新一轮改革重构了新的领导指挥体制,军委实行多部门制,军种和战区实行战建分离,联合作战指挥链日渐清晰。但总体看,我军联合作战法规建设还相对滞后、比较零散,尚需从健全法制上打通“合力制敌”的体制瓶颈,破解军兵种之间的利益格局。一方面,应从更高层次上加强军事体制改革立法,塑造并固化适应联合作战实践需求的新型军事指挥体制,依法建立起权限明晰、关系顺畅、运行高效的联合作战决策(咨询)、指挥和保障体制;另一方面,还需通过法治方式进一步畅通体制中的“堵点”,通过立法梳理好指挥链路,明确指挥权的单一性配置以及保障方式,对涉及联合作战力量要素的领导与管理职责进行梳理与重构,优化职责体系,减少决策层次,缩短信息流程,降低协调内耗,自上而下疏通联合作战的体制“经络”。
当今世界,陆、海、空、天、电磁多维一体,战略、战役、战术情报侦察力量纵向衔接,诸军兵种、各部队横向相联,依法治军必须打破传统军兵种的利益藩篱,确立一体化联合体制,才能将不同的作战力量“攥指成拳”。面对联合作战过程的日益强调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依法治军应塑造出一个催生战斗力生成与发挥的联合结构,为联合作战提供一套优良的治理制度和法治模式。就战斗力生成机理而言,无论何种形态的战斗力生成模式,最终都反映到人与武器的结合上来,反映到以什么体制机制实现不同战斗力要素高效聚合上来,反映到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的制度创新上来。因此,在完成领导指挥体制改革和力量规模结构改革之后,打好政策制度改革“第三场战役”,应将依法治军的重心放在联合作战体制塑造上,真正依靠法治解决各领域各层次“联而不合”的问题。
3.培塑联合作战“血脉相通”的基因
联合作战的培育与塑造,说到底是联合行为的规范与固化过程。实践中,这种行为规范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通过法治权威将联合作战的要求反复作用于官兵行为,在诸兵种战斗员密切协同动作中,最终培育联合体制下的共同行为模式。由于不同军兵种、不同作战人员的行为动机不尽相同,传统行为习惯迥异,在作战行动中也会产生较大的行为差异。这在军兵种单独作战中尚无大碍,但却是联合作战的大忌。信息化条件下的一体化联合作战,精确打击、精确协同、精确指挥的程度要求较高,如果没有统一的法规制度约束行为,实现“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联合作战就容易陷入无序状态,成为“两张皮”。
现代社会,军事领域的分工更加精细化,武装力量发展为作战力量多元、组织类别多样的庞大体系,内部成员行为差异十分复杂。一体化联合作战,既涉及各军兵种作战部队内部之间的协同,更涉及具体的军事专业组织各种行动之间的协同。而且,现代战争作战节奏明显加快,作战行动转换频繁,组织协同时间缩短。传统机械化战争是“大鱼吃小鱼”,现代联合作战则是“快鱼吃慢鱼”。从发现目标到实施攻击时间,海湾战争约1天,伊拉克战争仅需要10分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靠什么将秉性各异的作战人员引导到一致的行为当中?在联合作战中究竟应遵循哪些行动原则?这不能单靠即时的指挥调动,而更取决于平时的法规制度建设和运行。依法治军既有助于全体官兵对联合价值更加系统的关注,对联合机理更有见识的讨论,从总体上引起适用联合作战规程的相应行为改变;又能通过发挥对行为的引导、规范、评价和制裁功能,促使各级指挥员在行动时谨遵联合行为规范要求,在长期的自觉行为中将联合作战思维理念引入军事实践生活,最终塑造出吻合联合思维、契合联合体制的行为模式。
当前,我军正处于联合作战突破性发展的机遇期,更加需要以统一的法规制度约束不同军事力量的各种行为,确保联合作战有条不紊、渐入佳境。应当看到,各军兵种和相关部门专业分工日趋细化,各级各类组织之间的行为差异不断扩大,因为组织结构、武器装备、作业程序、运行方式等的不同,各军兵种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变得相对困难。尤其是传统治军模式中强调指挥员的人格魅力,易导致同一军兵种内的不同作战部队都有各自的行为习惯,一定程度上产生联合作战的行为摩擦。在未来“无网不联”的信息化战场上,官兵如果没有养成自主协同、自觉配合、交链互动的联合行为习惯,武器装备再先进,也难以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体系作战能力。因此,我军联合作战法规制度建设,不仅要培育官兵联合制胜的理念思维和指挥体制,而且还要高度注重对微观行为的规训,通过建立和完善规范联合作战各项行动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形成高效顺畅的联合行动机制,将联合的基因融入平时的联训联演之中,融入每名军人的血脉当中。
总之,现代战争是一个越来越“充满不确定性的领域”,而依法治军则是以不变应万变、实现“头脑联”“体制联”“行为联”的元神经,为联合作战提供一套完整的塑造机制和行为模式。新时代全面深入依法治军,应当突出军事法治区别于普通法治的根本要义,着眼于一体化联合作战需求,从思维、体制、行为等不同层面确立起全面的联合作战法治体系,为释放战斗力生长要素、构建联合军事力量体系、保障部队联合行动提供坚强法律支撑,依法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联合精兵劲旅。
(作者:傅达林,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军队司法工作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