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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0月20日 星期六

    莫让“收视”变“收钱”

    作者:闫伟 《光明日报》( 2018年10月20日 12版)

        【见仁见智】   

        近日,演艺界对收视率造假行为群起而攻之,让这一电视行业的沉疴痼疾再度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实,收视率造假作为电视行业的潜规则,已存在多年,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一部电视剧购买收视率的价格,从早年的每集几千元一路飙升到如今的每集几十万元,几乎成了制作方的“无法承受之重”。如此显在且危害巨大的黑色链条,之所以始终难以被根除,是因为其触及了行业各方的切身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今毒瘤已经扩散蔓延,发展到了阻碍电视剧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危及整个电视行业健康发展的严重程度,必须除之而后快。

        作为一种客观的统计数据,收视率是“注意力经济”时代的一项量化指标,是深入分析电视收视市场的科学性依据,是电视剧和电视节目制作、编排及调整的重要参考,也是内容评估的重要标准之一。在竞争愈发激烈的电视剧市场,高收视率对于制作公司而言意味着高经济回报,对于播出机构而言则意味着高广告价位。在利益的诱惑下,暗中购买收视率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收视率这一科学数据一旦被铜臭所污染、数值的高低与金钱直接挂钩,便成了“收钱率”,无法客观反映受众的真实选择和观赏口味,失掉了业内“通用货币”的公信力,其理应发挥的行业功能就化作了泡影,这条作品与受众之间的互动渠道在某种程度上也被切断了。不仅如此,电视台为了规避风险,把购剧价格与收视成绩捆绑在一起。而制片方为了给作品卖个好价钱,宁愿斥巨资购买收视率,这无形中挤占了制作成本,导致收视率高、口碑差的粗制滥造之作频现,造成行业虚假繁荣、泡沫丛生的乱象。

        现象通向本质,治标不如治本。评价一部电视剧,收视率说到底是一种瞄准市场的商业标准。即便是未经污染且足够科学的收视率,也只能反馈电视剧作品的受众到达度,而不能反映出作品的受众满意度,更无法呈现受众观看作品后的受益度。文化产品与普通商品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其诉诸精神层面、旨在化人养心,如果单用经济效益标准来衡量和评判,势必将其创作引向歧路。其实,早在2012年,广电总局便公布了《关于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对于广播电视节目,要进行以包括思想性、创新性、专业性、满意度、竞争力、融合力在内的品质评价为核心的综合评价。而随着市场的演变发展,除了衡量电视端观看量的收视率,也出现了衡量网络端观看量的播放量和衡量受众口碑的“豆瓣评分”等其他评价标准。但遗憾的是,这些标准也被雇水军刷流量、刷评论等造假行为所操控。收视率一家独大的格局仍然无法得到根本性改变,多元化评价标准也并未得以真正建立,这从客观上为收视率造假提供了原始动因和生态温床。

        面对如此困局,当务之急是提升管理部门的宏观市场调控能力,强化多元化评价体系在行业内部的适应性与可行性,加大对于收视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监督和惩戒力度。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根除收视造假现象无疑需要多方相互配合、共同发力,早日建立起科学而长效的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机制。

        (作者:闫伟,系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主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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