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新发展理念之首,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认识、适应与推动创新发展,关键在于尊重并运用创新规律,树立创新的系统观。创新系统的主要要素是组织和制度。创新组织是企业及其竞争者、大学与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公共机构等拥有市场、资本、研发等多种资源的主体。创新制度是组织资源、协调组织间关系并进行利益分配的习惯、法律规则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建构了信息供给机制、专有权允诺机制与权益保护机制三驾马车,为创新发展提供了直接驱动力。
1.信息供给机制可以减少创新过程的不确定性
创新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个结果,在本质上是将新颖性引入到经济领域,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市场、新结构。现在的创新已经不是简单的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是在现有资源与条件下的改进与变革。无论是单个企业或群体的创新,还是产业部门、区域或国家的创新,都具有路径依赖特征。为了突破路径依赖,创新组织通常通过开放网络保持对外部要素的广泛接触能力与吸收能力。外部资源的丰富性与创新的多元化正相关。特定进化路径的锁定与开放性资源的复杂融合使得创新难以具备可复制性。这意味着即便能够探知已有创新项目的影响要素,也不能用以预知新的创新项目,因而创新项目的领导者无法精确控制创新过程及其产出。创新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创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的消除需要信息供给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学本质恰是人为建构的以有期限产权换取信息公开的机制,尤其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这一机制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专有知识以信息形式向社会有偿扩散的机制。著作权与专利权就是换取作品与技术方案向公众公开的政策工具。二是公有知识以信息形式向社会自由扩散的机制。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共领域制度划定了公有知识的范围,包含保护对象限定与权利期限两个政策工具。在保护对象限定方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延及思想、事实、功能、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随着作品表达的公开,作品蕴含的思想就向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接近与免费利用。专利权的范围是具体的技术方案,抽象思想也会随着专利公开而公之于众。同时,著作权与专利权均是有期限的权利。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与专利技术自然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专有知识与公有知识的信息供给机制为创新组织建构了社会性信息库。信息在本质上就是消除随机不确定性的东西。与创新有关的管理、技术、市场、消费者与竞争者信息能够提高创新向确定的方向演进的几率,也能够最大可能地促使选择最优方案。信息越充分,创新方向就越容易确定,创新成果也越容易产生。当信息量足够大时,创新的随机不确定性就能够消除。因此,在特定的创新系统中,丰富的信息库对创新具有重要价值。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供给机制增加了消除创新过程不确定性的可能性。
2.专有权允诺机制可以增强创新系统的可扩展性
由于市场需求与技术竞争的瞬变性、风险资本的专业化、经济全球化与知识大众化,开放式创新成为创新的主导模式。开放式创新即突破企业组织、行业部门甚至国家的界限组织创新资源。不同主体为创新项目提供创新资源,使得开放式创新具有典型的分布式特征。分布式网络分为契约式网络与非正式网络或者强关联与弱关联等类型。契约式网络是创新主体主动建立的有法律约束的正式关联,有利于知识、技术等智力要素,资金、设施、条件等物质要素,技术人才、组织者等人力要素的长期稳定结合,但具有封闭性与相对约束力。非正式网络可以为创新要素的重新组合与反馈提供多元路径,能够推动创新项目在不断学习与试错中获得新进展,但缺乏稳定性与约束力。由于现有研究并未打开创新过程的“黑箱”,创新的形成需要契约式网络与非正式网络的适度配合,强关联与弱关联的综合协调。
分布式网络的形成与扩展需要对事后最优作出承诺,以消除不可置信的回报风险。知识产权制度以专有权形式对创新结束后的最优选择作出单方允诺。这种允诺的发生原因在于契约制度的失灵。契约制度的先天不足在于其所创设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契约主体而不针对不特定第三人。就创新系统的契约制度而言,一方面,随着创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积聚,不同创新组织之间建立契约关系的成本大大增加,契约制度的效率相应降低。另一方面,非正式网络能够贡献新颖性知识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常基于共同身份或者兴趣而非契约产生。相比之下,专有权制度能够根据要素贡献度与价值评判创设支配创新成果与排除不特定人干涉的专有权。在某种程度上,专有权制度与开放式创新形成产生相互强化效应。
专有权允诺可以获得履行的关键在于专有权法律关系的设定及其产生的强制力。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有权的主体与归属、权利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以及权利的内容等。在权属安排方面,知识产权法通常需要依据效率、公正与私法自治等价值标准在创造性劳动、普通劳动与资本等要素间进行权衡,并兼顾惯例。在权利取得条件方面,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表达形式、可复制性等条件才可以享有著作权。发明与实用新型只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要件才可以享有专利权。具备新颖性、富有美感、工业应用等要件的外观设计可以享有专利权。具备显著性、非功能性、合法性等要件的商标可以享有商标权。除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外,其他知识产权均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取得的权利具有法定的种类与内容。除此之外,不得任意扩大专有权的范围,也不得任意创设专有权。只要创新组织按照法律规范的指引进行合作,就可以确保获得相应的专有权及其代表的未来权益。这些明确的制度设计具有承诺专有权与稳定创造者预期的作用。
3.权益保护机制可以规制创新收益的正外部性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对市场的侵蚀
创新具有正外部性。在技术层面,原始技术创新在模仿扩散过程中必然会在同一领域及其相关领域引起改进型创新,随着创新扩散的普遍化,市场竞争压力又会驱动新的原始性技术创新,引起新一轮的模仿与扩散。在“原始创新—模仿与扩散—新的原始创新”的周期性变化中,全社会生产率得到提高。这一层面的溢出效应是创新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追求的目标,无法也不应当予以内部化。在收益层面,创新组织可以通过法律或者市场因素产生的领先时间垄断创新收益。但是,这种领先时间容易被他人的侵权行为打断,从而使得其他竞争者无偿应用创新成果,最终结果是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运用权益保护机制予以阻止。
知识产权制度建构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专有权保护与竞争法益保护。专有权按法定原则设定,同时构成法定允诺。竞争法益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法益。对这两部分权益,知识产权法设定了以填平原则为首、以不当得利原则为次、以法定原则为补充,以惩罚性赔偿为惩处措施的赔偿体系,旨在将他人的无偿使用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内部化。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得与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冲突,也不得超越诚信原则限定。专有范围以及补充保护的法定性都旨在维护知识产权法的谦抑性,尽可能将公共领域保持在最大范围。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制度供给的核心要义在于完善驱动创新发展的“三驾马车”。在信息供给方面,应坚持与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与专有领域双轮驱动,保障公有知识的自由接近与专有知识的充分产出的良性循环。重点在于为公有知识的有效率高质量便捷性传播构建合理的激励制度,增进公众利用公共知识福祉,促进文化产业振兴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为创新系统提供丰富的知识要素,促进多元化知识参与的创造性破坏并促使创新形成。在专有权允诺方面,应坚持与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明确允诺的履行力,稳定创新主体对未来权益预期。在权益保护方面,坚持将知识产权公共领域观作为知识产权建构与司法的元方法论。在对象认定、权利范围解释、保护条件等方面坚持法律问题法定性与事实问题权利人证明责任,合理划定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界限,加强权益保护。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执笔:付继存、冯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