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7日电(记者靳昊)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自今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法立案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共7个条款,最大亮点是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分别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该负责人指出,网络借贷纠纷(俗称“P2P”纠纷)当事人双方中一方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如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目前不列入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互联网股权众筹纠纷,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出资获取融资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互联网众筹还涉及到慈善捐款、买卖产品等类型,因此类众筹不涉及投资营利这一金融属性,不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规定》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规定》还对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涉金融一审行政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