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15日 星期日

    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应德法并重

    作者:马宏俊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15日 07版)

        【光明说法】

        裁判文书是司法程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说理作为裁判文书的灵魂,自然成为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热点地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裁判文书要根据案情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笔者以为,我国当代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应坚持以理释法、德法并重,讲公平、讲道德、讲人文,进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裁判文书在我国古代一般被称作“判词”,范围较现在的裁判文书内容要广。从语言文字上来看,判词字斟句酌,遣词用句极为严格,并且注重文学色彩的表达方式,具有很强的赏读价值。

        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先生曾这样概括古代判词的特点:“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法与情两全,使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统一,是良吏追求的目标。”我国历史上有不少构思精巧、文字美妙、情理兼备的人文判词,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

        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为了实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目的,我国传统司法很重视判决理由的阐述。由于儒家更看重教化与德,反对“不教而诛”,“国法”只是被当作“天理”和“人情”得以正当表达的工具,在情理法中处于最低的层次。因此,传统司法更加重视“情理”的阐述。但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体现了司法对社会终极意义上的尊重,体现了对中国式“公正”的追求,传统司法的这一特点,对当代裁判文书说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基于法律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方法和判决书撰写风格上各有特色,但都很重视判决理由的写作。法国裁判文书说理具有简单概括和整体性的特征。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应当简要表述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各自提出的理由;判决应当说明理由。法国的裁判文书“权威”色彩较重,在裁判中只出现一种意见,避免法官不同意见的展示。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书比法国的要长,且无须查明适用于本案的先例,事实陈述部分之后是以抽象形式出现的法律依据;陈述论点论据的句式往往是高度概括性的,并且法官不仅阐述自己的观点,也通过对学术界的各种观点进行评论来论证判决的原因,最后是判决的结果及合议庭成员的署名。

        英国法官历来有说明裁判理由的传统。其裁决包括:直接的或推断性的关于重要事实的决定;对事实所披露的法律问题,说理应适用的法律规则;根据以上两点结合起来的效力作出的判决。在衡平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官们担当着“国王良心的守护人”角色,运用法律原则衡平社会利益,需要比援引制定法更充分地说明理由。

        与英国类似,美国法院的裁判历来非常强调法官对案情的努力思考和清晰的文字表述。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工作手册》中提到: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除了很少的例外情况,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与沟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的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可以说,在判例制度的背景下,裁判理由是裁判发挥其约束力的关键,也是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极具特色的配套措施,此次《意见》的出台,通过对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精准施策,开启了解决裁判文书说理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大门。

        当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加之我们所处的信息时代,有温度、有诗意的裁判文书与有瑕疵、有错误的裁判文书,都会在一夜之间、甚至更短时间内,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话题,一些文书被高度评价、广为传颂,一些文书则被批评指责,甚至引发蝴蝶效应,影响人们的是非判断和行为选择。

        如何既提升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与水平,又节约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精力与时间成本,实现裁判文书说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德法并重,制度化无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进一步看,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方面:一是需要将裁判文书说理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中去认知,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二是需要考虑说理的可接受性。在依法说理的基础上,兼顾事理、情理和文理,注意针对不同对象进行有效说理。三是需要重视榜样的引领与带动作用。通过评优、表彰、奖励等措施,激发法官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性,以制度的力量促进说理新风尚的养成与说理质量的整体提升,使司法的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群众的普遍感受。

        (作者:马宏俊,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文亚雄对本文亦有贡献)

    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1985.01 - 2009.12)
    中华读书报
    中华读书报(1998.01 - 2010.08)
    文摘报
    文摘报(1998.01 - 2010.08)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博览群书(1998.01-2009.08)
    书摘
    书摘(1998.01-2009.08)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