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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08日 星期日

    以水权交易助推流域水环境保护

    作者:席鹭军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08日 05版)

        【环保笔谈】

        流域水环境保护是个老大难问题,之所以难是因为沿岸各行政区域为了自身利益,在流域水环境保护上难以协调一致。通过行政手段,只能短暂地推动各行政区域参与流域水环境保护,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因此,要将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结合起来,以市场调节为主,才能形成各地区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良好局面。

        市场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水权交易。所谓水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水权,再根据供求关系调节水权供需的一种交易机制,是水权拥有者出让全部或部分水权,而潜在的水权需求者买进全部或部分水权的行为。水权交易应具备三个原则:一是水资源产权明晰;二是水权所有者愿意通过市场交易出让部分或全部水权;三是市场交易的水权必须安全清洁。

        目前,国内一些流域已经开展了水权交易,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例如,浙江义乌和东阳同处金华江流域,只是东阳在上游,水资源丰富,相邻的义乌则水资源缺乏。两市在国内率先尝试水权交易,达成协议:义乌每年出资2亿元,买断东阳市横锦水库(储水量为1.4亿立方米)每年5000万立方米的永久引水权,该引水工程2005年起正式向义乌供水至今。

        以上案例带来的启示是:要想发挥水权交易助推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就必须设计一套合理的流域水权交易市场机制。

        首先,按照“产权明晰的水资源”原则,做好初始水权分配。可以考虑将流域总水权划分成水量相等的若干小水权,形成初始水权。从大范围说,可把初始水权配置给流域上游沿岸地区;从小范围说,可把水权配置给上游沿岸居民、各类经营和公益组织。水权分配则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按人口、面积、产值或混合分配模式,提高水权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只有水权明晰,市场才能有效配置水资源。

        其次,按照“可交易的水权”原则,引入市场主体,允许水权上市交易。流域上游地区的居民、企业和公益组织可将节水剩余的水权通过市场进行买卖,使水权成为其获利资本,从而促使其更加珍惜、爱护、保护好水资源;流域下游地区的居民、企业和公益组织可通过购买水权,成为水权市场的需求主体。水权市场价格应以科学测算的基准价格为基础,受市场供求影响而围绕基准价格上下波动,反映市场供求方的意愿。为保障民生,满足流域下游地区居民基本用水需求,可按基准价买卖水权;除此之外,一律按市场价买卖水权,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流域上游地区政府可通过向本区域内出售水权的市场主体征收相关税收,专门用于区域内水环境治理。

        最后,按照“安全的水权”原则,加强市场监管。水权市场中,要确保交易的水资源清洁、安全、可靠,必须对上游水资源供应主体进行严格监管:一是制定上市交易的水资源各类用途(如饮用、灌溉等)水质标准和低于标准的处罚方法,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流域上下游和各类供水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定时测定流域断面水质和用水情况并自动将数据传送到监管部门,做到执法有据——如果流域上游的水质低于标准,则按规定进行处罚,从而促进上游地区治理好水生态;如果流域下游超水权用水,除补足相应的水权外,还应给予一定处罚。此外,还要监管市场主体以防过度投机行为,保障市场公正、公开、透明,否则会扭曲市场机制,降低市场配置水资源的效率。

        总之,通过水权交易,既可以促进流域上游地区“有动力同时有压力”,保护好本区域河段的水生态环境,又使得下游地区用水有保障,从而助力全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作者:席鹭军,系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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