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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刊·第144期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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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06日 星期五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一体化建设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06日 06版)

        重庆市云阳县法院结合辖区特点,在三峡库区渔业安全巡逻船上组建“水上法庭”,方便群众诉讼。新华社发

        江苏省扬州市新盛街道殷巷社区奥都花城小区的公园内,居民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广场上跳广场舞。新华社发

        山东省邹平县好生街道八里河村村民在参观法治文化长廊。新华社发

        一个国家的实力与世界地位,不仅取决于该国经济、军事、科技等物质性的硬实力,而且也取决于该国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文化软实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我国在世界文化格局中的定位,关系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成员认同与践行,是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和中国力量”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一体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与行为习惯的重要方式。为此,新近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在立法修法中,坚持价值引领原则,使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反映和体现社会主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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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一体化建设,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面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叠加矛盾的不断涌现,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唯有国家治理体系保持社会主义的属性和方向,国家治理能力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所以,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建构,既不能离开体现当代中国精神、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引,更不能与“三个倡导”原则相背离,而是要把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有机地融入到国家制度体系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国家机构设置与改革、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基本遵循。具言之,国家机构的设置、职能的配置、制度的建构,要本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要源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要有利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准则的践行。唯有如此,国家制度体系的各个构成要素才能协同发力进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并从根本上解决现有机构设置、制度安排与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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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一体化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的需要。我国在总结历史与现实的中外治国理政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法律与道德作为国家治理、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手段,二者的不可或缺性、不可偏废性以及二者功能的互补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有效发挥道德与法律的自律与他律、内规与外治互济的作用,需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一定意义上,法治建设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法律是对社会组织、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与规定,是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普遍行为规范。唯有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原则贯穿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度安排中,使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具有正确的价值取向,才能使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具有正确的价值规导性,并从根本上避免法律规范与价值倡导相互矛盾、相互消解。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能够分解核心价值原则的抽象性。把核心价值原则要求具体化为法律行为规范,发挥法律惩戒的强制性,对人们良好品行的形成具有固化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仅停留在价值倡导层面,要落地生根,要具有现实关切性,要成为影响人们实际生活的实践原则,必须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到社会法律制度体系中,使之成为影响人们行为选择的价值标准,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达到“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程度。一言以蔽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绝不仅仅是宣传教育的价值引导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构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制度的社会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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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一体化建设,是我国良法善治的需要。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识,它在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与对公民权的保护,从而为人类美好生活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它秉持公平正义理念,对社会的是非曲直进行理性权衡,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合理界限,为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提供标准化的范式,从而合理地规范社会利益关系、调节利益冲突与矛盾。维护社会正义是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本身具有善恶性质,故而,法律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法治的本质是良法之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法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明确的要求。在形式上,良法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先在性、可行性、公开性的特征;在实质上,法律体系本身必须具有正义性。可见,良法除了要满足法律形式上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合乎社会正义精神。法律的实质正义来自法律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以及法律规范合乎国家和社会主倡的价值原则。恶法是对社会正义的“合法”践踏,是对社会道德的极大破坏。一旦个别法律或条款与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相悖,就会打击美德义行,破坏公序良俗,道德教育的感召力就会受到严峻挑战。失去正当性的实在法,必须要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予以及时废止或修订。有鉴于此,中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面对我国全面转型引发的社会结构转换、机制转轨、社会风险以及利益调整和各种利益诉求等,法律制度的设计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依循,对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及其矛盾进行合理规范,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法律以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立法为民的目的,确保法律的良善性。与此同时,发挥好法律对道德的维护和保障作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既需要发挥社会舆论的扬善抑恶作用,也需要借力法律惩戒的强制性,对背德行径予以严厉的制裁。事实上,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就会衍变为法律问题。为此,需要把握好道德法律化的限度,积极推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立法,以良法促道德,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使社会成员内心诚服,自觉笃行。 (执笔人:王淑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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