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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20日 星期三

    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20日 03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本报北京6月19日电(记者刘华东)6月19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在一审稿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草案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参考。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审判、检察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的决定,草案二审稿明确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定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与此同时,草案还就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增加了记录、追责等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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