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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11日 星期一

    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规律

    作者:樊浩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11日 15版)

        经济全球化时代,伦理道德和伦理学理论如何走出“现代性碎片”?一言概之,守望“精神”,回归“精神哲学”,建立“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形态”。在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回归及其“形态”建构中,个体“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何种现代觉悟?“伦理—道德”觉悟!

        20世纪是伦理觉悟的时代。20世纪20年代,有专家断言:“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20世纪50年代,英国哲学家罗素发现:“在人类历史上,我们第一次达到了这样一个时代: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程度。”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历史境遇,同一个觉悟:“伦理觉悟”。这种“伦理觉悟”与“道德觉悟”“有组织的激情”历史地相对应,“最后觉悟”“人类种族的绵亘”,无不宣示伦理觉悟的终极意义。

        时至今日,“伦理觉悟”是否依然是“最后觉悟”?今天我们所需要的觉悟,到底是“伦理觉悟”,“道德觉悟”,还是“伦理—道德觉悟”?

        一个多世纪以来的人类世界已经沧海桑田,然而“伦理觉悟”不仅依然是精神世界的主题,而且是生活世界的难题,只是在不同历史境遇下切换了文明的问题式。在中国,它以伦理—道德悖论的方式在场;在西方,它以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的矛盾突现。中国社会当下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的伦理—道德悖论,成为美国基督教神学家尼布尔所揭示的“道德的人—不道德的社会”的西方悖论的反绎。作为精神构造和生活世界中伦理—道德矛盾的理论表现,先是在西方,正义论与德性论的论战烽火再起,继而借助经济全球化飓风,它们“被移植”为“中国问题”,并一度呈燎原之势,伦理正日益成为生活世界的课题,由此也催生以公平正义为诉求的“伦理觉悟”。

        然而,如果将“伦理觉悟”仅仅归之于伦理,那无异于是对生活世界的误读和对精神世界的误导。“伦理觉悟”既诠释了伦理之于道德的优先地位,更演绎了伦理与道德不可分离的精神同一性。行进至21世纪,人类文明的重大觉悟,既不是“伦理觉悟”,也不是“道德觉悟”,而是“伦理—道德觉悟”。正义论与德性论之争,在精神哲学意义上是伦理与道德之争,离开精神的家园和精神哲学的理论体系,它可能就是一场难有结果的论争,因为它从开始便陷入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的精神纠结,陷入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相互期待然而却永远难以相互满足的价值围城。摆脱纠结,必须在精神哲学中还原伦理—道德的辩证生态,建立伦理道德及其伦理学理论的“形态观”。

    伦理学,道德哲学,还是精神哲学

        当今关于伦理道德的理论似乎难以找到一个共同话语,至少存在三种可能的表达:伦理学,道德哲学,精神哲学。伦理学的话语重心在“伦理”,但以“道德”为研究对象。名之“伦理”却以“道德”为对象,这种理论和体系从一开始便存在内在概念矛盾。或许,将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名之为“伦理学”,本来就是一种中国传统和中国文化基因,是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先的中国伦理型文化传统的哲学演绎。“道德哲学”的话语重心在“道德”,它将“道德”归之于哲学并在哲学的层面进行讨论,以此涵盖道德与伦理。然而仔细考察便发现,“道德哲学”也许是一个西方传统或西方文化偏好,就像“伦理学”是中国传统和中国文化偏好一样。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科伦理学》虽名之为“伦理”之“学”,但开篇便区分“伦理的德性”与“理智的德性”,并且以后者贬抑前者。在日后拉丁化的过程中,古希腊的“伦理”向古罗马的“道德”形变,至康德,一种“道德哲学”的传统最后完成,这种道德哲学“完全限于道德这一概念,致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并且甚至把它公然取消,加以凌辱。”

        西方哲学将伦理与道德重新回归于一体只是在黑格尔体系中才完成。黑格尔在“精神哲学”的框架体系中讨论伦理与道德,将它们作为人的精神发展的不同环节和不同形态。“精神哲学”可以扬弃“伦理学”和“道德哲学”中对伦理与道德的偏颇,在精神的辩证发展中考察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并使之成为一个哲学体系,但在黑格尔体系中,它们只是精神哲学体系中“客观精神”的环节,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还有“主观精神”“绝对精神”两个构造。不过,正因为存在伦理与道德、伦理学与道德哲学的纠结,才需要精神哲学。也许,“精神哲学”并不是化解伦理与道德、伦理学与道德哲学纠结的最佳方案,但它确实是迄今发现的最具可能性的方案。一个反证是:现代西方哲学故意冷落黑格尔,结果陷入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难以自拔的矛盾。

    伦理道德的三种精神哲学形态

        精神哲学体系中的伦理道德发展逻辑与历史地经过三个阶段并呈现为三种形态:伦理形态,道德形态,伦理—道德形态。

        伦理形态是实体形态,其要义是“居伦由理”。在中国文化中,“伦”即实体,也是人的精神的家园。“伦”作为“实体”的要义,不仅是人的公共本质或所谓共体,而且是由对公共本质的认同所建构的诸现实形态如家庭和民族,真正的“伦”的实体必须甚至只能通过“精神”才能建构。正如黑格尔所说,只有当它们作为精神或具有精神的本性时才是“伦理的”。对“伦”的认同便是所谓“理”,“理”是“伦”的规律。“伦理”二字表征“伦理”之“理”不是西方式的理性之“理”,而是甚至只是“伦”之“理”。“伦理”的基础是“居伦”,即守望“伦”的家园,“伦”是一切“理”的根源、神圣性和合法性之所在,这便是所谓“居伦由理”。

        道德形态是主体形态,其要义是“明道成德”。“道—德”关系与“伦—理”关系不同,“伦”是实体,而“道”是本体;“理”是“伦”的实体性规律,而“德”则是“道”的多样性呈现。“德也者,得也。”“得”什么?得“道”,所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德”的本质是知行合一,知行合一即“精神”。王阳明认为德性即良知,“良知”即精神;黑格尔说,思维与意志只是精神的两种不同形态,意志只是冲动形态的那种思维。中西方哲学殊途同归:道德的本性就是“精神”。

        伦理与道德、伦理形态与道德形态,只是人的精神发展和伦理学理论的两种抽象环节和抽象形态,伦理道德的现实形态是“伦理—道德形态”。伦理是实体,道德是主体,伦理与道德、伦理形态与道德形态的辩证互动,建构人的精神的有机生态,缔造人的精神世界和生活世界的现实合理性。“伦理—道德形态”是“伦—理—道—德—得”五位一体、辩证发展的过程,也是伦理精神与道德精神的辩证互动过程,最终表现为实体与主体、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的辩证统一。

    中国形态与中国贡献

        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形态,既是人的精神发展的种种形态,也是人的精神世界或人类精神文明的种种形态,还是伦理学理论的种种形态。

        由于伦理与道德的双重结构,伦理—道德一体所形成的精神哲学形态便逻辑与历史地内在两种可能路向:或伦理优先,或道德优先。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体系性呈现了这种纠结:在《精神现象学》中,伦理是精神的家园,道德是精神的归宿;在《法哲学原理》中,道德是主观形态的意志自由,伦理是客观形态的意志自由。然而,无论家园意义还是客观形态,都隐喻了伦理之于道德的某种优先地位。不过,正由于这种纠结,无论体系的完成,还是精神世界的建构,都需要作为绝对精神重要元素的宗教的参与。

        伦理道德的中国精神哲学形态是什么?就是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先的形态。轴心时代,《论语》与《道德经》同时诞生,已经隐喻伦理道德一体的中国文化基因;而儒家在中国文化中的主流与正宗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正是因为它建构并不断完善了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先的精神哲学形态,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就是伦理道德的中国精神哲学形态的经典表达。“礼”是伦理,“仁”是道德,以“复礼”释“仁”,表明伦理之于道德在一体互动中的优先地位。日后中国精神哲学发展中的“五伦四德”“三纲五常”“天理人欲”,都是这种精神哲学基因的不同历史形态。

        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先,既是精神哲学的中国形态,也是中国贡献。中国文化之为伦理型文化,伦理型中国文化之所以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上与宗教型文化比肩而立,平分秋色,挺拔于世界文明之林,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缔造并且与时俱进地推进了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先的精神哲学形态,它既是中国形态,也是中国文明对人类文明的独特贡献。与宗教型文化相比,中国文化的根本特点不是“无宗教”,事实上中国有本土的道教,也有引进并得到充分发展的佛教,中国文明之所以没有走向宗教的道路,是因为“不宗教”,“不宗教”的根本原因是“有伦理”。“有伦理,不宗教”是中国文明的规律,也是中国文明的气派。经济全球化时代,伦理道德的“形态观”,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形态的建构,既是收拾现代性碎片,重建人的精神世界的整体性,也是拒绝文化帝国主义、捍卫文明多样性的不可或缺的哲学努力。

        (作者:樊浩,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东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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