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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28日 星期六

    优化队伍结构 加强工作保障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28日 06版)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近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该《意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6.6万个,人民调解员366.9万人,每年化解矛盾纠纷900万件左右。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分类指导,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这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提出要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请问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目前,全国兼职人民调解员有317.2万人,占总数的86.5%;专职人民调解员49.7万人,占总数的13.5%。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从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矛盾纠纷向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行业专业领域拓展。《意见》要求,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意见》强调,要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对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提出数量要求。

        问:《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

        答:《意见》明确,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同时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为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意见》强调,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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