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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12日 星期一

    ●天津社会科学院院长史瑞杰:

    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作者:本报记者 陈建强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12日 07版)

        修改后的宪法,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既保持了我国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符合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特别是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等内容写入宪法,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波澜壮阔的改革发展实践,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宪法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显著特点,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实践在发展,理论在创新,将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创新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进一步指导实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实践、理论和法的关系的发展规律。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到这次修改之前,已先后多次对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从实践结果来看,这几次修正宪法都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大指导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以党内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此次修改宪法,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对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指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报记者陈建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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