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探索失误要予以容错、避免办案简单化致企业倒闭、行贿犯罪要“两个区分”……2017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消息发布后引起企业界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财产财富安全感。为落实中央要求,近年来,政法机关打出一系列“组合拳”,出实招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着力给企业家安心安业吃上一颗“定心丸”。
早在2016年,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等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保护产权政策,为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指明了方向。
我国对产权的保护力度一直在不断加大,但一些地方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2018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在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精神、兼顾刑事司法与产权保护平衡的基础上,从总则上的原则性规定到分则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相关条款高达15条,占1/6强,以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
同时,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要注重文明执法的“温度”的执法理念。
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将依法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两起将由最高法直接提审。
这些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无疑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更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坚定决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起案件宣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再度发布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司法实践中,各地政法机关也在努力积极探索,营造清朗创新创业法治环境。
在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制定方案,提出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等方面33项工作任务。
在浙江,近年来浙江省检察院专门成立服务非公经济教研组,集中开展服务非公课题研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构成犯罪的,正确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标准,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防止和避免出现“抓一个人,搞垮一个企业”的情形出现,各地办理了一批服务非公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在福建,泉州市两级检察院在全市部分园区、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设立30个检察室入驻服务,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并通过专设掌上、线下企业访谈厅,优先受理企业投诉、优先办理涉企案件、优先处理企业维权。
专家认为,当前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六成,创造80%左右的社会就业。司法机关的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推动形成更加有利于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和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熊丰、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