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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8日 星期三

    构建最优农村土地制度

    作者:徐祥临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8日 02版)

        【光明时评】

     

        党的十九大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该法体现了我国农业农村的根本制度安排,涉及亿万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格外引人注目。

     

        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根本目的,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制度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党带领亿万农民创造出来的。它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二是集体的土地以农户为单位由集体成员承包经营;三是集体为农户提供统一经营服务;亦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全国实际情况看,凡是原原本本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本要求的农村,纵使是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农村,也能够做到土地集约经营,集体经济充实,农民共同富裕,社会秩序良好,具有强劲的内生发展动力。

     

        从理论上分析这样的基本经营制度,可以概括出三个方面的制度优势:其一,确保耕者有其田,即农民不仅有地可种,还不受剥削;其二,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利益和谐统一,即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向农户收取承包费,是为了提供让农户能够获得更多收入的服务;三是高效的民主管理,即土地如何发包与承包、如何收取并使用承包费,由农户集体民主讨论决策。这些优势表现为土地、劳动力、资金(包括财政支农资金)等要素的高效配置。

     

        中国能够形成这样史无前例的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亿万农民谋幸福的初心。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取得的历史性制度成果,其初心是确保耕者有其田,让种地的农民永远成为土地的主人。正因为如此,农民对于土地集体所有制衷心拥护。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是邓小平领导农村改革取得的又一历史性制度成果,其初心是构建土地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市场经济制度,消除人民公社体制中的“大锅饭”弊端,形成统分结合的制度优势,巩固并完善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党的十九大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正是我们党不忘初心的又一体现。农村改革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是制定农村经济政策的底线,更是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底线。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应该让农村集体作为土地发包方享受应有的收益权利,提高村集体为农户提供基本服务的能力,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土地生产能力、调节农村贫富差距等。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须为保障农户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当前,全国各地涌现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发展模式,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只有总结推广当前这种经过实践检验的最优农村土地制度,才能真正让我国的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

     

        (作者:徐祥临,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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