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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7日 星期二

    “闲置房交供暖费”不应一刀切

    作者:胡建兵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7日 02版)

        【网言】

     

        新房子闲着没住人,供暖季里要不要全额缴纳供暖费?买了二手房却因原房主长期不交供暖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该算谁的?供暖临近,北京市顺义法院统计近年来与供暖有关的纠纷发现,以上这些问题已成为此类诉讼的主因。

     

        对闲置房供暖费的收取方式要分情况来考虑:若新建房屋空置期间征收一定比例的暖气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费用,除了有利于遏制炒房外,对具有规模效应的公用事业来说,也具有补贴成本的作用;若因业主原因房屋闲置的,业主可以向当地的供热公司提出申请,由供热公司关闭该房的供热阀门,只需交纳小部分的供热损失费就行。上述两种“闲置房交供暖费”的情况要分别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时也不要忽视,开发商有责任承担新建房屋空置率较高带来的额外成本,而不应将这一负担全部转嫁给购房者。

     

        (原载于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 摘编:刘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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