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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2日 星期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作者: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2日 03版)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31日下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在审议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定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举措,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监察委员会,有利于使监察体制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必将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决定草案对地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监察委员会职责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在审议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武警部队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建设现代化武警部队,适应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使命任务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国防和军队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纵深推进,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武警部队改革,建设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的新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在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有关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的规定,对于切实做好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确保改革依法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与会人员完全赞成两个决定草案,一致同意将草案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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