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1日电 记者任欢11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日前联合中国红十字总会发出《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每年要向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通知》要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通知》还要求,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