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温源)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六部门近日联合制定和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施行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指导意见》规定,对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采取资源优化整合、移交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收支平衡,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力的予以关闭撤销。区分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推进改革,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自身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移交地方或予以撤并。继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集中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