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随笔】
“您认为死者死亡的原因最可能是什么?”“您认为被告(旅馆)在死者住宿的过程中有无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临浦法庭在审理一起原被告分歧较大的民事案件时,向21名受邀旁听人员发放民意征询问卷,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宪法,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审理案件不受非法干涉,其中包括形形色色的民意。既然民意不是法官裁判的法定依据,在一些人看来,法庭发放民意问卷是“怕担责”的表现。
给法庭扣上这么一顶帽子,明显有失公允。法律没有禁止法庭发放民意问卷。“一名20岁的男子独自入住萧山一小旅馆,次日被发现死亡,警方经毒物分析检验,死者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综合现场调查及勘验情况,确认排除他杀可能。”此案中,痛失儿子的父母认为,公安机关并未认定他们的儿子系自杀,故死亡可能是意外事故,旅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5万元。旅馆方面认为,男子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造成,旅馆无任何过错,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庭发放民意问卷,直接目的是征询,即掌握民意“系数”,并非要把民意作为裁判根据。
既然对法官裁判作用不大,为何还要发放民意问卷?站在法庭的角度,主要还是通过公众的“答案”,向原告“间接”表达自己的态度。从报道看,“原告经历丧子之痛,情绪相当激动”“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矛盾尖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判断依法作出判决,但在现有证据和事实面前,这份“按照规矩办”的裁判文书很可能起不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原告则可能受困于“诉累”和信访。
通过民意问卷,受邀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等21人就原告不能理解的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常识判断,最后摆在原告面前的数据,在法官的居间裁判外,又多了一份说理作用,便于让原告更冷静地看待案件,接受诉讼结果。此案的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旅店自愿补偿死者家属2.3万元,带有教育导向意义的民意问卷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民意问卷折射出司法与民意的微妙关系。司法审判是颇为复杂的工作。从理论上来说,法官可以依法自由裁量一切案件,但现实是,裁判不可能没有任何疏漏。也就是说,司法审判必须接受监督,包括媒体和公众的监督,而倾听民意也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但是,这种手段的采用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即便是民意所向,也不能影响法官依法裁判。对法官来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原则。如果为迎合民意而无视程序正义,就会走向正义的反面。
当然,体现司法与民意的互动,不局限于一纸民意问卷。关键在于持续推动司法公开,把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审理分析等依法公之于众,让阳光照进司法审判,这样才能更好地以案释法,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同频共振。
(作者:刘婷婷 系第四军医大学马克思主义与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