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交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给交年金,但要满足老百姓的养老需求,商业养老保险无疑是必要而现实的选择。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为何要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怎样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尽快落地?养老金的安全运营如何保障?保监会相关负责人5日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亟待商业养老保险“补缺口”
数据显示,早在2000年我国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16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位列全球前10位。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现实要求,能够显著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指出。
从国际来看,解决一国养老问题,必须建立政府基本养老、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也称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单靠某一支柱或过于倚重某一支柱都是不可持续的。
据了解,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养老保障体系,到目前为止基本构建了政府、企业、个人的三支柱框架,但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一支柱独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不足1%,三支柱合计替代率水平距离发达国家75%的平均水平还有不小差距,远远不能满足民众的养老需求。
袁序成认为,民众对于养老金水平的要求是刚性的,目前企业“五险一金”的缴费压力已经很大,如果再提高缴费水平,企业无法承受;如果降低,就需要财政大量出资,压力巨大,难以长期维持。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难以再提高,企业年金覆盖面较窄,难以覆盖到大量中小企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人员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这种门槛较低、灵活度较高的个人商业养老方式,既能为政府养老“补缺口”,缓解基本养老和财政压力,也能为企业年金“补短板”,使更多民众能够不受就业形式、不受所在单位条件限制,都有机会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计划。
多重因素导致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
近年来,我国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增长势头,近五年平均增速超过4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然较为滞后。
据悉,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在全部保费收入里占比大约为50%,而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占比超过35%。2016年,我国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5%。其中,退休后分期领取养老金的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仅为4.4%。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存在技术和人才短板,缺乏较高的保险精算技术和养老保险专业技术人才;保险产品创新不足,同质化现象严重;针对长期风险管控的法规制度尚不够完善,总体上无法满足市场对商业养老保险不同层次的需求。”袁序成分析,从外部看,老百姓商业保险意识不强,缺少主动管理养老风险的意识。此外,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居民购买力不强等因素也阻碍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专家提醒,商业养老保险是契约式合同,带有半强制储蓄性质,且可与基本养老保险在资金积累、领取方式等方面形成互补。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导致养老金缺口不断增加的大前提下,消费者应尽早通过商业养老保险等方式为未来做出财务安排,也可大大减轻国家在养老支出等方面的压力。
确保养老金安全运营是关键
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活命钱”,确保商业养老金的安全运营,实现其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显得尤其重要。
《意见》强调,“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
袁序成表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该适用于风险相对较低、回报比较稳健的项目和渠道,对于竞争性行业、高风险行业、不确定领域则不宜进入。“商业养老保险金的投资应该追求长期稳健的回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安全可靠是前提。同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特别是财税方面的政策支持。”他指出。
事实上,养老金是长期资金,保险机构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特别适合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积聚的规模大、稳定性强的长期资金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也为资本市场带来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这也有利于优化改善我国银行占主导的金融市场结构。
“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1%左右,如果能达到10%或者更高,相信会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真正有效的补充。”袁序成表示。
(本报记者 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