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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04日 星期二

    为“一带一路”提供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

    作者:李卓 阮真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04日 11版)

        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内容,解决资金融通问题是开展“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企业“走出去”的关键因素。“一带一路”建设投资需求巨大,拓宽投资合作渠道需要发展“一带一路”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地缘政治及经济的复杂性也对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客观要求。

     

        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国际性、区域性以及国内金融机构合力助推“一带一路”的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效。首先,银行、基金和保险等金融部门积极承担了服务职责。截至2016年底,共有9家中资银行在2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62家一级机构,其中包括18家子行、35家分行、9家代表处。国家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和主力银行作用,累计为“一带一路”建设发放贷款1682亿美元,承担了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等8个国家的双边合作规划,以及中蒙俄等3个经济走廊规划工作。作为我国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专门设立的中长期开发投资机构,“丝路基金”秉承为经贸合作和双边、多边互联互通提供投融资支持的宗旨,目前已完成了15个项目签约,承诺投资金额累计达60亿美元,涉及项目总投资额超过800亿美元。2013年至今,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和投资超过4400亿美元,承保了中亚天然气管道项目等各类“走出去”项目1097个,累计向企业和银行支付赔款16.7亿美元。

     

        “这些新型金融机制同世界银行等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层次清晰、初具规模的‘一带一路’金融合作网络”,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为金融服务“一带一路”指明了发展原则和前景导向。各有侧重——银行提供信贷支持,基金发挥投融资功能,保险提供风险补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将设立“一带一路”专项贷款额度(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和“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额度(300亿元等值人民币),加大对“一带一路”的融资支持力度。互为补充——跨部门互补,跨专业互补,政策性与商业性互补,国际与国内互补。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推动工业通信业‘走出去’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备忘录,积极解决工业通信企业面临的风险问题和融资问题。层次清晰——既要分工明确,又要联动有力。比如,中国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6家多边开发机构签署了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初具规模——参与的机构更广泛,合作的领域更广阔,合作额度更大,国际影响更广,成果更明显。比如,中国作为发起国,2015年正式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已拥有77个正式成员国,为“一带一路”参与国的9个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17亿美元贷款。

     

        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投资伴随着风险。“一带一路”涉及区域广阔,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各国风险存在异质性,总体风险水平不低。从风险的具体划分来看:政治方面——政治与安全局势持续动荡,国别风险上升。有些发展中国家地缘政治风险较高,政局稳定性不足,导致政策多变。经济方面——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新兴、转型国家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宏观政策持续性不够,长期稳定的投资环境难以形成;与沿线国家的多货币业务蕴含较高的汇率风险。运营环境方面——总体看基础设施落后、行政效率较低、法律体系不健全。沿线国家处于东西方文化交汇地区,宗教、民族、种族的矛盾与冲突呈现易突发、多样性、复杂化、长期化的特点。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何建立服务“一带一路”的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呢?

     

        首先,在“沿线国家”之间应建立政策协调对接机制。“政策协调,不以邻为壑,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经验”。“促发展与控风险”与各国的长远发展息息相关,各国基于自身安全以及国际和地区组织根据自身发展制定的风险防控政策,虽各有特色,但目标一致,有很多相通的联系点,可以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实现协同联动发展。求同存异,以防范风险的共同利益为基础,“沿线国家”从方案形成的合作入手,便于合作行动的落实,有利于形成政策协调、规划衔接,发展融合、利益共享的局面。只有对接各国彼此政策,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乃至全球更大范围内整合经济要素和发展资源,才能形成合力,产生积极的外部性效果。

     

        其次,把风险管控纳入国家建设体系。将风险管理作为我国维护国家涉外安全、保护我国海外经济利益的重要抓手。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一带一路”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海外投资经营国别风险,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与此相适应,可以将风险管理机制应对境外投资合作风险、“一带一路”建设风险管控等工作作为国务院“走出去”部际联席会议、“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等机制研究的重要议题。尽快建立权威的风险评估体系,积极建设全球国家风险数据库,为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国别信息和风险预警服务。

     

        最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一带一路”沿线错综复杂的风险问题,仅靠微观经济主体自身无法有效化解,需要国家予以政策性保险的扶持。国务院有关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多次提出:加强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同时,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制管控风险、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是包括WTO在内的国际规则允许的政策性措施。因此,一般而言保险是适应规避风险要求而产生的金融工具,而出口信用保险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可以为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遭遇的政治或商业风险进行风险分散,发挥不可替代的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近年来,政策性保险机构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建立了涵盖短期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担保业务、资信评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应收账款管理在内的一系列产品服务体系。随着“一带一路”项目的深入展开,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服务升级,推进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管理和制度创新,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持续服务。

     

        (作者:李卓 阮真,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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