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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03日 星期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

    作者:沈德咏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03日 03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世,是人类社会几百年来法治实践的重大创举,是现代司法文明理性的智慧结晶,标志着人类社会与刑讯逼供、野蛮司法的斗争取得重大胜利。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影响巨大。2010年,根据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遏制刑讯逼供、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人权事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强调加强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今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目前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实施,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对于如何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和功能,如何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和建议:

     

        第一,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不同于一般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其核心价值是加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

     

        在公权力行使领域,公民人身权面临的最大威胁,莫过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它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也是导致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我们应认识到,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改革文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律制度,筑牢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网,能够让人民群众获得充分的安全感,有利于对法治社会形成稳定的预期,夯实治国理政的民意基础、道德基础、法律基础和政治基础,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二,深刻领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治蕴含。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反思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司法不公,多少都存在突破法律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形。

     

        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一靠制度,二靠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创设了有效的宪法法律实施机制,激活了人权保障条款,使抽象的人权成为“不容侵犯的护身符”,使纸面的规定成为“带牙齿的法律”。

     

        法治也是程序之治。采用违反正当程序、侵犯基本人权的方式收集证据、惩罚犯罪,不仅不能实现正义,从整体和长远看,还会导致更大的非正义。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执法司法行为划定正当程序边界,能够有效推动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的落实,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

     

        第三,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树立人道理性的执法司法观。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本质上是对人的物化、矮化。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这种非人道、反理性的执法司法观,是封建专制司法的遗毒,是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而言,执法司法观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也是难度最大的转变。

     

        执法司法者执掌国家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执法犯法、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权最严重的侵犯,是对宪法法律制度最严重的破坏,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是最严重的不公正。要充分认识到,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虐待和报复,而是在正当程序框架内依法查明真相,确保有罪的人接受公正的审判、受到公正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终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对此,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辩证法、两点论,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决防止一强调惩罚犯罪就忘记和丢弃人权保障的原则,一强调加强人权保障就放松惩罚犯罪的司法使命和责任担当。

     

        第四,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健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救济性权力。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框架内解决法律争议,能够让被告人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程序带来的安全感和公正感。

     

        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守法律的正当程序,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这就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接受公正审判等基本权利,畅通被告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司法渠道,完善庭审阶段被告人申请权利救济的司法程序。

     

        第五,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推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在整体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支撑地位,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

     

        当前,社会各界对非法证据排除、防范冤假错案已达成高度共识。要紧紧抓住这一历史契机,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抓手,推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这就要求完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机制,完善审前程序的审查监督机制,完善辩护职能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程序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沈德咏,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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